荆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 长江大学百余名学生旁听

发布时间:2018-06-08  访问次数: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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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上午9时,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敲响,被告人刘某、孙某、邓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一案在荆州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宣布开庭,来自长江大学的110名学生全程参加了庭审旁听。

2017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孙某、邓某为谋取利益,由刘某将驾校学员向某介绍给孙某、邓某,再由孙某、邓某通过微型摄像机和无线耳机等设备帮助向某在驾驶员资格科目一考试过程中作弊。同日,向某在考试过程中被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考试中心工作人员现场抓获。

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于法有据,审判说理并举,对被告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有针对性地宣传法律、警示旁听者。通过选择典型案件以案说法,让青年学生走进法院,零距离感受庭审,既增进了他们对法院工作的了解,又让他们从思想认识上得到了净化,实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案将择期宣判。

普法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七五”普法人民法院责无旁贷。荆州区法院作为辖区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通过延伸审判职能,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活动,组织院校学生观摩庭审,以案例教学,运用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青少年养成崇法学法守法的良好习惯,为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素质、法治观念、法治意识和促进法治荆州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官提醒

    考试作弊行为破坏了考试规则,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而以往对于考试作弊,一般依法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不足以形成有效打击,因此,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提供答案、代替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作为犯罪规定到刑法之中。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考试作弊的犯罪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组织考试作弊,或者帮助组织考试作弊;二是非法提供试题或答案;三是代替考试罪,包括自己替别人考试,让别人替自己考试。在此,提醒所有考生,特别是参加高考、中考的考生,必须了解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涉及考试作弊的条款,知晓违反法律规定将导致的严重后果,做到诚信参考。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