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潜逃海外包工头获刑!
对“打工人”而言,能够按时拿到劳动报酬可以说是最基本的诉求和最朴实的心愿了。然而近年来,某些用工方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较为突出,严重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可能演变成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诸多社会隐患的导火索。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法律法规,更为严重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将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覃某作为承包方,与某发包方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43万元。随后,覃某招募郭某等19名工人对某店面进行装修施工。在收到36万元工程款后,被告人覃某不断将工程款转移,并拖欠上述工人工资长达三个月。因多次讨要工资无果,郭某等19名工人以威胁跳楼的方式讨要工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后经人社部门调查,覃某共计拖欠19名工人工资135850元,遂对覃某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其送达,覃某对此置之不理并仍然在逃。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覃某亲属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但此后覃某仍然长期拒不支付拖欠其他工人的71000元工资,并于2021年偷渡至缅甸藏匿,直到2023年再次被公安机关抓获。
监利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覃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监利法院判处被告人覃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责令被告人覃某退赔吴某等5人共计71000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作为发放工资的一方,在收到相关部门责令后,应立即将拖欠的工资及时发放到位,妄图以各种理由进行搪塞敷衍、转移钱款、潜逃的行为,当属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同时,广大劳动者在务工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与用工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并保存充分证据,在遭遇恶意欠薪等不法侵害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积极维权,及时求助相关部门寻求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