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醉驾不可取 交通肇事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8-12-18  访问次数:434

醉酒驾车终酿祸端,任性之举谁来“买单”?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20171222日凌晨,邓某驾驶其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吕某某、杜某某由沙市返回公安县埠河镇。230分许,在二广高速荆州长江大桥,邓某驾车超速行驶,欲超越在其前方行驶的由郭某某驾驶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撞到重型普通半挂车的左后部,致两车受损及邓某、吕某某、杜某某受伤。后经司法鉴定,邓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58mg100mL,杜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辆,超速行驶,在变道超车时发生追尾,致一人重伤,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邓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辆,应增加相应刑罚量;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邓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缓解了社会矛盾,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经社矫局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邓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处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酒桌上一杯再一杯,车轮下一悲接一悲。醉酒不仅危及自己的安全,还有可能危及到他人和社会的安全。切莫将生命当儿戏,坚决向危险驾驶行为说不,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