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房屋需注意 谨防他人无权卖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09-27  访问次数:1400

你想过买房却发现对方卖的却是没权处置的房产吗?孟某某、耿某某就遇到这种事情。孟某某、耿某某因无房居住,通过荆州市某中介的介绍与张某相识。张某称其母王某某的房屋要出租,孟某某、耿某某看房后比较满意,于2015年6月8日由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2016年2月6日,张某通知孟某某说其母的房屋要出卖,问孟某某是否购买,孟某某同意购买。孟某某于2016年2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到被告张某账户,耿某某于2016年4月8日转账5万元到张某账户。结果没多久,刘某某找到孟某某,称其居住的房屋系其父何佑文所有,要求孟某某交出房屋。孟某某、耿某某与张某多次就退还房屋定金事宜交涉无果,于是到沙市区法院起诉。

经查明,涉案房屋的产权单位为荆州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房主为何某某,房主配偶为王某某,何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去世,王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去世。

法院认为,原告孟某某、耿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只是口头协议由原告孟某某购买王某某的房屋,而被告张某出卖其母王某某的房屋事先没有王某某的书面授权委托,事后王某某也没有追认,被告张某出卖房屋的行为系无权处分行为,双方之间既无要约,也无承诺,不具备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故原告孟某某、耿某某与被告张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张某没有任何合法根据而收到原告孟某某、耿某某的15万元购房定金,与原告孟某某、耿某某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应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沙市区法院判决,张某应当返还原告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