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荆州中院报送一案例被评选为湖北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2-20  访问次数: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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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湖北省高院组织评选了《湖北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石首法院骆启新法官承办的养殖回收合同案件入选。


        基本案情:2016年2月,监利某畜牧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夏某签订了《监利某畜牧有限公司委托养猪合同》,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乙方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乙方私卖甲方委托养殖的肉猪及物料或用于其他用途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乙方除应支付、私卖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肉猪的总价值外,需另行支付上述肉猪总价的20%的违约金给甲方。合同签订后,甲方公司依约向夏某提供了猪苗、饲料、药品及杂物等。夏某与候某超便一起合伙养猪,但候某超却乘合伙人夏某不在养猪场时,偷偷卖掉了87头肉猪。甲方公司得知该情况后迅速报警,经派出所询问调查,候某超最终承认私下卖猪87头获价款172000元。事后,甲方公司将余下的348头猪及29头小猪进行回收变卖,终止了案涉合同的履行。并且经测算认为夏某及候某超尚欠其部分应得收益款,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骆启新接手案件后,考虑到甲方公司为获取双赢与村民签订养殖回收合同,向养殖户提供养殖技术、猪苗、物料、药品并回收成品肉猪,其经营模式为许多致富无门、无技术、无资金的村民带来了致富希望,并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可带动整个乡村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市场经济的提升。但该案涉及村民作为合同当事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在明知有生效合同且合同明确约定养殖户不得擅自处理公司提供的猪苗、物料、药品及成品肉猪等的情况下,为谋取更高利润私卖成品肉猪,并将案涉养殖回收合同定义为一般买卖合同,认为其对成品肉猪享有任意处置权,在违约后还认为甲方公司对成品肉猪的回收等条款无效,对养殖户的这种恶意违约、不守诚信的行为,若不依法引导,不利于乡村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依照法律规定,判决夏某、候某超向某畜牧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2940.38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一起严格追究违法失信者的法律责任,促进农村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典型案例。该案审理从营造乡村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当地特色农业项目发展、推动乡村振兴等角度出发,其裁判结果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给予了否定评价,对引导村民树立法治意识与契约精神、规范养殖回收合同的履行、保护诚实守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大意义,对涉农裁判的尺度有较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文章出处: 石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