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碰到≠没责任 这类交通事故你不得不知

作者: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7-12-14  访问次数:807

 “碰都没碰到,他自己摔倒的,关我什么事啊?”最近,公安县甘家厂乡的陈先生觉得自己特别冤枉。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2017年7月2日,李先生骑着二轮摩托车在黑大公路从胡厂往章田寺方向行驶,在途经甘家厂乡七根松村村部路段时,突遇陈先生驾驶的小轿车从甘家厂乡七根松村部大院驶出左转弯进入黑大公路,李先生避让不及,摩托车侧翻倒地,并受重伤,后经送往公安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李先生的家属将陈先生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陈先生认为,自己在转弯时根本没有和李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接触,不应承担责任。

此事故经公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受害人李先生和陈先生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理由为,事故发生时,两车虽未发生剐蹭,但驾驶人陈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过的车辆通行的规定。因此,陈先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受害人李先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庭支持了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主持李先生的家属、陈先生及陈先生车辆的投保公司进行了调解,耐心讲解法律规定,经多次协商,三方达成一致协议,由陈先生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李先生的家属28万余元。

法官提醒:从此案来看,被认定责任的开车人,都存在过错,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这种过错,主要包括违法行为和不文明驾驶行为。违停、乱用远光灯等违法行为,一旦成为事故发生原因之一,不管车辆有没有发生接触,都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因此,不管是骑车人还是开车人,行驶在路上,守法行车只是最低标准,更要文明行车,谨防事故。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