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积极开展庭前调解 实现案结事了
近日,荆州区法院庭前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有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了诉讼资源。
2013年1月,原告中石化石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机械厂与被告吉林省某钻采工程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价款总计为10100万元,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销售压裂车、混砂车等设备共计13台套及随机易损配件,被告于2015年3月15日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10100万元。事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符合质量要求的压裂车、混砂车等设备,但截至2017年7月,被告仅向原告支付货款总计9630万元,尚余470万元货款逾期未支付。原告遂于2017年8月16日将被告诉至荆州区法院。
审理该案的承办法官收案后第一时间仔细审阅卷宗,了解案情。在得知庭前材料和开庭传票的邮寄送达直接被被告拒收退回后,随即主动联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赵某进行长时间的沟通,最终被告承诺9月29日下午按时出庭应诉,并于当天上午就抵达荆州。因被告单位在吉林省,路途遥远,为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减少当事人诉累,29日上午,承办法官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开展庭前调解,耐心、诚恳地做双方思想工作,释法明理。在承办法官认真、细致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至此,该案得以顺利结案,有效节约了司法成本,提升了司法整体效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律延伸:调解的效力
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得上诉;2、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3、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