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施工受伤次日死亡 航运公司赔偿后保险再赔

作者: 刘    发布时间:2017-12-06  访问次数:1136

人们常说保险是“投保容易理赔难”。难道真的是这样吗?近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张某家属60万元。

 2014年11月20日17时左右,张某在运船三楼给走道地板做油漆时摔伤,船长当时将张某扶起来,问其摔倒情况,张某称头有点昏,休息后应该没事。当天晚上12时左右,张某在家中突感不适,被家属送往洪湖市人民医院,途中死亡。 洪湖市人民医院对张某的初步诊断为:脑外伤及临床死亡。

张某所在航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船主对张某因船上做油漆摔伤致死赔偿30万元。航运公司之前在保险公司为张某等10人购买了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60万元。张某意外死亡后,船方及亲属向保险公司报了案。经理赔申请,被告保险公司书面告知,因无法证实张某死亡系该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二部分第十一条之约定的,“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情形,故无法核定损失。所以至今没有向张某家属理赔。

    无奈之下,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由张某生前曾经摔倒以及洪湖市人民医院对张某死因的初步诊断为可能是脑外伤的事实出发,从常理可以认定张某死于脑外伤,属于意外死亡。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张某意外伤害死亡保险金额60万元。


文章出处: 洪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