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启新:同事们心中的“民事审判专家”

发布时间:2023-08-09  访问次数:3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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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启新,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1985年起,先后在新厂法庭、民二庭工作。无论在哪个岗位,他都始终如一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化作自己的实际行动,多次被授予石首市“办案标兵”“先进个人”“工作标兵”“优秀法官”“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

潜心学习 用心化解矛盾纠纷

骆启新初到法院时,潜心学习,自制各类文书参考样式,并在院内广泛应用。2002年,他调入民二庭后,妥善处理了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石首市某知名楼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列案等,有效化解了一批批社会重大矛盾纠纷。

说起案子,骆启新侃侃而谈:“在一起国有湖泊收回案中,政府因保护天然湖泊退渔还湖需要主张收回,但被告承包湖泊35年的使用期仅履行了10年,前期投资未收回。”为平衡公共、个人利益,他组织当事人查看了房屋、渔场、果园等情况,就被告的投资、预期收益损失组织鉴定,进一步给双方做工作,妥善化解了纠纷。

2021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湖北法院司法服务保障乡村振兴典型案例”,骆启新审理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入选。

他介绍,原告温氏畜牧公司为获取双赢,与村民签订养殖回收合同,向养殖户提供技术、猪苗、物料、药品并回收成品肉猪,较大程度地解决了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被告村民为谋取更高利润,将87头成品肉猪私自出卖,他对村民的不当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

不改本色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

“我这几年办案的心得是,群众利益无小事。”案件多、案情杂,工作千头万绪,骆启新梳理思路的时间一般是在工作间隙,他表示,碎片化的时间可以更好地理清证据和案情,思考案件的争议焦点,理顺判决的框架思路。

在他审理的一起昌某诉邹某林地承包纠纷案中,昌某在江西了结信访问题后,时隔6年,又起诉至石首法院要求邹某赔偿。昌某的“还款协议”原件丢失,邹某否认签订还款协议。骆启新先后向当地信访局、中院、检察院调查证据,在检察院反馈的材料中看到一丝线索,最终获得还款协议复印件。
2016年,骆启新在庭审过程中引发腰伤,住院不到一周就返回单位。此后近一年,他无法正常坐姿,常常需要站一会缓解,但他常说,事情没有办完,他放心不下。

“能把一生最美好的年华奉献给司法审判事业,我倍感荣幸,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为司法事业的稳序推进贡献绵薄之力。”如今接近退休年龄,骆启新扔挑大任办理执转破案件,制订破产法律和实务学习计划并有条不紊地执行,不改一贯好学本色。

文章出处: 荆州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