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万+,全部执行到位!他们发来感谢信
洪湖市人民法院干警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抓实“公正与效率”,执行过程中,积极主动作为,多方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将3件劳务纠纷案件以及2件涉企案件共310余万执行款全部执行到位。当事人向法院发来“感谢信”。
基本案情
01
申请执行人江某、陈某、吴某与被执行人A公司劳务纠纷三案,经我院审理,判决A公司需向三人支付10万余元劳务款。
02
申请执行人B、C公司与被执行人A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案,经我院审理判决,A公司需向B、C公司支付300余万工程款。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A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和民生福祉。同时为进一步兑现胜诉企业的合法权益,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我院对上述案件高度重视,决定对上述案件并案执行。
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查控,发现该公司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强制执行,无资金,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陷入僵局,执行法官只得再次仔细查阅相关卷宗,并实地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了解情况。经实地了解,A公司在洪湖市新滩镇开发的地产租赁给了案外公司D,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载明,每年的租金为400余万元,租赁期限为10年。我院向该公司发出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将应付账款支付至我院用以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收到我院送达的文书后,D公司回复确实与A公司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是A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修缮义务,无法协助履行。
收到回复后,我院执行法官立即前往新滩进一步调查,在D公司办公地点,执行法官首先告知,如符合付款条件的事实,就应该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到期债务,否则将面临罚款处罚。
针对D公司提出的A公司未履行房屋修缮义务,拒不支付租金的问题。执行法官经过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现场调查发现,房屋修缮义务不属于不支付租金的抗辩条件,且我院执行金额为310余万,余下100余万元足以用于修缮。
经过现场沟通,D公司认可我院的执行工作,当即通知财务部门向我院法院专户转账。目前我院已将执行案款向当事人发放完毕。
“感谢法院,拖欠的工资终于拿到了,太高兴了,谢谢你们!”三名农民工在领取执行款时如是说到。
“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了解到A公司在法院还存在其他执行案件,被执行金额过大,其名下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无法清偿其所有债务,一度认为公司的债权难以兑现。但经过法院的依法执行款项全部到位,体现了法院将‘群众事无小事’,贯彻到在整个执行办案过程中,真可谓是‘出击神速为民解忧,执法如山为民办事’。”B公司在感谢信中这样写到。
一句“感谢”、一封“感谢信”,虽简短但情谊长。洪湖法院坚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加大涉农民工工资及涉企案件执行工作力度,以重拳和铁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守护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