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事实伪造材料套取贷款76万,两人获刑!

作者: 林翠云    发布时间:2022-07-27  访问次数:958

案情简介

2018年,被告人吴某为偿还个人债务,伙同被告人刘某,伪造A、B、C三公司法人身份证、房产证等资料,冒用三家公司名义,通过虚构购车事实、找人假扮公司法人等手段与D公司五次签订借款合同,在D公司办理车贷套现,合计骗得76.902万元。

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被告人刘某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协助被告人吴某实施合同诈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吴某、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被告人刘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刘某共同退赔被害单位D公司76.902万元。

法官提醒

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激活市场,带动人气,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然而,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也屡见不鲜,这一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区域营商环境。在此提醒,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通过合法、正当途径获取钱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同时,企业在交易中,也要提高防范意识,避免落入合同诈骗的陷阱。

法律释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