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执行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4043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执
行基本情况的调研报告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黄  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全市法院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各项合法权益工作,把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实施办法》作为促进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抓手,列入法院工作重要日程,强化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得力措施狠抓职能发挥,营造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良好环境,有力促进了妇女就业和劳动保护工作,维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益。
一基本情况
(一)强化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新中国成立之后,妇女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成为名符其实的半边天。但不庸讳言,由于地区差别大,发展不平衡,在一些落后的地区和角落,受传统文化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女性的地位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提高。《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是为了更加深刻的解放妇女,而对妇女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维权能力。积极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实施办法》,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内容,熟悉规定。举办全市人民陪审员培训班,在《法官论坛》中开展对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专题讨论,通过专栏橱窗、法律咨询、信访接待等途径宣传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使大家明确立法的目的,掌握立法精神,正确理解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女权益进行特殊保护的有关规定,指导今后的审判实践。
(三)成立专门机构,构建维权格局。荆州中院成立了专门的维护妇女权益合议庭,该合议庭设在民一庭,对有关的妇女保护的法律进行学习、研究和掌握,便于审判中遇到有关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的问题进行专门审判、调研和指导。
(四)切实履行职能,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供司法保障
全市法院2006年至2008年6月,累计受理民事案件26787件,结案24458件,荆州中院审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21件,民事案件205件,两级法院主要通过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五类案件的审理,对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行特别的保护。
婚姻家庭类案件。据统计,两级法院受理的城镇居民离婚案件2006年690件,2007年814件,2008年1-6月517件,受理的农村离婚案件2006年1666件,2007年1690件,2008年1-6月1141件。由于婚姻家庭类纠纷多发生当事人的私人生活领域,由于女性女性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容易受到侵犯。一般情况下我们采取如下做法来加强对女性的特殊保护:
1、在离婚案件中容易受到男性的侵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家庭暴力。往往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为女性,婚姻法的第四十六条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条都规定了对实施家庭暴力的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我们因此掌握凡是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即给予损害赔偿,最大限度的保护妇女人身权利。
2、对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的离婚案件均不予受理,女方提出的除外。如监利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时发现女方已经怀孕,我们及时裁定驳回起诉。
3、对男方有第三者的,或者男方与他人同居行为的,除女方同意离婚的外,首次判决时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即使再次起诉离婚,我们也会征求女方意见,多做调解工作,在思想上给予引导。如公安县黄山头镇的罗安荣与徐永香离婚纠纷案件中,双方四十多岁的年龄,孩子19岁在外打工,男方与他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徐永香陈述其在外打工期间将同村寡妇带回家住宿生活,罗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家里对徐实施打骂,有四张被打伤的照片证明。罗将其赶出家门,徐的父母去世的早,只有投靠其叔叔和父亲生前好友。共同生活期间家庭并不富裕,只有平房五间和6亩田,罗还称有外债2万多元。徐永香称自己这么大年龄,不想离婚,又让罗搞得在家里没法生活,如果离婚的话,有一笔钱也好生活,但男方又不愿意拿钱,娘屋的也不能久住,没有一点出路。一审判决离婚,男方补偿其6500元。我们二审考虑女方今后的生活出路,阻止男方急于离婚,改判不准予离婚。
4、在财产分割方面,只有一套居住房屋的,优先考虑女性的居住要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对共有的房屋和共同租用的房屋的分配做了照顾女方的规定,为审判中分割家庭财产提供了法律依据。如田玉梅与张祖德离婚案件,双方只有一套租用的房管部门的公房一套34.8平方米财产分割,在双方经济都较困难的情况下,我们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的规定,将该套住房判由女方居住。
5、在经济补偿方面,主要是年龄较大的女性,长期家庭不和和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离婚后无生活来源,工作能力有限,我们就认定其属于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另一方从其住房和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
6、在子女抚养方面,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则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继承类案件
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的实施办法》均对此有较明确的规定,我们审判中,特别注意的是如下几点:
1、在出嫁的妇女与娘家亲戚财产继承权问题上,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出嫁的妇女出嫁后,回娘家继承遗产有时会遇上娘家人的干预,我们除依法判决外,需要做大量的法律宣传和调解工作,耐心的思想疏导和教育工作,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
2、在丈夫去世后的财产继承上,因丈夫去世后,婆家的人往往担心媳妇不顾老人的赡养和子女的抚养而携带财产改嫁,千方百计的阻扰干涉女方的继承权。如肖友莉与孙玉秀财产继承纠纷一案,孙玉秀的丈夫肖友斌70多岁去世后,肖友斌将其主要财产一套七十平方米房屋留给其妹妹继承,孙玉秀年近六十,无固定生活来源,双方我们考虑到孙玉秀以后的生活困难,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又对房屋花一万多元进行了装修,审判中我们组织通知当地居委会对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给予了孙玉秀3万元的经济补偿。还有公安一女教师李博在丈夫因车祸去世后,变卖公安县一套福利房改嫁到沙市一学校教书,其公婆不理解不同意其携带财产改嫁,引起诉讼,我们依法进行了判决,支持了李博的合法继承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纠纷和农村土地征收后的补偿分配纠纷。
土地是农民的立身之本,农村的土地经营权基本上是以家庭为单位。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充分考虑到农村妇女的生活现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征收后的补偿费分配纳入到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中,避免离婚之后的妇女既无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又无基本的生活来源。沙市区法院受理了两件此类案件后向荆州中院请示,我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了答复,判决处理后效果较好,双方均没有上诉。
劳动争议案件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政策性较强,既有妇女哺乳期、怀孕期、经期的劳动保护政策,又有工伤待遇、劳动工资待遇,还有招录用工、辞退用工的规定,我们把握只要法律和法规有规定的,或者是政策有规定的,我们都充分予以保护。如袁成英与荆州奥达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袁成英反复陈述与其同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为什么退休工资不一样。经审理发现,袁成英所述属实,但其工作转正在别人的后面两年,此案经过8年的审理,我们认为其诉讼无理,应该驳回。但考虑到其多年的诉讼已经四处奔走,花费较大,通过反复的调解,最后是驳回诉讼请求后做和解工作,动员说服奥达纺织有限公司拿出3万元对其进行了补偿。
二、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妇女法律意识不强,思想观念上的落后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一些偏僻落后的地区。妇女的维权意识不强,或者权利受到侵犯后投诉难。如前所述的罗安新与徐永香离婚纠纷一案,徐永香在家里被殴打后,娘家无人,罗安新又是一村干部,徐不知道用什么手段来保护自己。只有待罗起诉离婚之后才向法官诉说。
二取证难。打官司讲究的是证据,而家庭暴力则发生在家庭中,有其隐蔽性,外人难以亲见,公安部门较少介入,等到法院诉讼介入,已经过去了一段时间,只能看见伤者的痕迹,至多是病历。对于轻微的家庭暴力,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影响妇女的心理健康,危害很大,但是法院裁判依靠的是证据,病历记载的有的还不是丈夫殴打,仅靠医院的病历门诊难以认定,何况只有判决解除婚姻才进行损害赔偿。如荆州马山镇的力娟娟与段纯杰离婚纠纷一案,婚姻时间不长,小孩正是上学年龄,力娟娟陈述其每次挨段的殴打都发生在家里,关着门挨打,婚姻生活实在无法维持,只好什么财产都不要,出去打工。我们在审理时感到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问题女方没有提出,法院也无法主动去调查。由于当事人的维权意识不强,造成取证比较困难的现象,其诉请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劳动法规和政策有不尽完善的地方,如前述的袁成英与奥达纺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袁成英声称与其同时参加工作,一同劳动,工种相同,又一同退休,为什么我的退休工资低,虽是同工但不同待遇。表面上她讲的很有道理,而实际上是她的转正比别人迟。在我们看来,所谓的转正无非是一个编制问题,是一个是否转为正式职工名单的问题,工作的种类和性质完全相同,但待遇不同。我们认为这里有合同法和劳动用工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三、几点建议
(一) 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文化水平。无论是妇女的维权,还是对家庭暴力的惩罚,首先要求妇女对自己有一些什么权益有清醒的认识,知道法律是如何保护的,有一些什么规定;其次知道采取什么手段和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有了法律武器之后,还要懂得如何使用;再其次要让全社会都来关注妇女的合法权益,形成保护妇女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 各级妇联要加强工作的力度,使妇联真正成为妇女的娘家人。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权利的享有、保护和救济上成为妇女的110,有什么困难就找妇联。
(三) 加大对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执行力度。再好的法律也需要贯彻执行,人大是立法机关,也是司法的监督机关,借助于妇联组织,妇女权益保护法完全可以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
(四)完善立法和政策规定。特别是家庭暴力和虐待,立法
比较抽象,不具体,在精神损害方面,危害大,赔偿面窄,数额少,实践中不好把握。
     (五)充分发挥妇女陪审员的作用。在基层法院应该充分妇女陪审员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二○○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