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演变成故意伤害 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发布时间:2018-12-26  访问次数:529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然而,现实生活中,邻里之间因芝麻大的小事反目成仇却也屡见不鲜。近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刘某兵与被害人李某全是隔壁邻居,两家存有积怨,他们虽然是“鸡犬之声相闻”的邻居,却形同陌路、视如仇敌。2018年4月29日7时许,被害人李某全的父亲李某智在位于被告人刘某兵家门口的菜地里浇粪施肥,因大粪气味问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刘某兵遂从家中提桶脏水并持铁锹到李某全家边,李某全见状也拿起铁锹,刘某兵遂一脚将污水桶踢倒,并持铁锹朝李某全打去,随即二人持锹对打,刘某兵将李某全下颌部打伤,不一会,两人的锹把被击打断裂。接着李某全用铁锹木把打了刘某兵几下,此时刘某兵的老婆刘某迟过来挡在两人中间,李某全又持铁锹木把打中刘某迟,后李某全和刘某兵持铁锹木把互相对打,双方后被人拉开,李某全、刘某兵、刘某迟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构成轻伤二级。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刘某兵与被害人李某全达成附带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兵赔偿被害人李某全各项经济损失4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李某全的谅解。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兵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可对被告人刘某兵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