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码要妥善保管 谨防“有心人”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06-12  访问次数:434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贺某某因盗窃银行卡并盗刷卡内现金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被告人贺某某被责令退赔赃款人民币9500元,返还被害人。

2016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贺某某在荆州市沙市区某酒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熟睡之际,从杨某某包中盗走其工商银行卡一张,并分两次从卡内共取走现金9500元非法占为己有,案发后,赃款未能追回。杨某某表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从未泄露给他人,但此前取现时未避讳贺某某,因此贺某某是唯一知道密码的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贺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建议,发现账户异常变动时,持卡人应做到“三个尽快”:尽快到最近的发卡行服务网点ATM机或银行营业场所证明人卡未分离;尽快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办理临时挂失;尽快到当地派出所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