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促调 实质化解一起涉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5-11-17  访问次数:92

近日,洪湖法院府场法庭坚持以调解为先导,成功化解一起涉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汤某经人介绍为湖北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从事挂车卸货作业,作业期间,汤某右手中指不慎被夹伤。事发后,汤某被送医治疗,被告公司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2万余元。伤愈后,汤某自行委托鉴定,经评定未构成伤残。因与被告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汤某遂将被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3万元。

法官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研判认为,常规诉讼程序耗时长、成本高,不利于纠纷实质化解,遂果断将调解端口前移,但调解工作面临多重困难:一是被告公司认为已经垫付过医疗费用,不肯再多出钱;二是被告公司在审理阶段以汤某系被卸货的吊车夹伤手指为由,申请追加吊车司机为本案被告;三是双方对赔偿金额和责任比例争议较大,被告公司认为汤某过错较大,在没有定残的情况下,赔不了这么多。

在调解陷入僵局的态势下,承办人法官决定先行开庭听取双方的意见,在对案件细节精准把握的基础上,庭后运用“背靠背调解”策略,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以耐心的斡旋开导等方式对当事人单独谈话、逐个说服。一方面,做被告公司的工作,告知其企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作为用工方需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不要将问题复杂化;另一方面,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及赔偿项目、数额的计算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汤某进行释明,引导其回归理性,合理确定赔偿诉请,降低其心理预期。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湖北某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汤某部分赔偿款,汤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依据双方调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后督促被告公司及时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给付义务,调解书送达送达后不久,被告公司即将款项打人汤某账户内,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该案的成功调解,是府场法庭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治理的生动实践,不仅高效维护了受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从源头化解了矛盾。今后,府场法庭将继续发挥前沿解纷职能,努力推动基层矛盾实质性化解,为基层社会治理注入更多法治能量。


文章出处: 洪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