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缅甸打工?男子组织10余人偷越国境,获刑!

作者: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22-04-26  访问次数:828

“听说那边工资很高!”

“听说在那边做餐饮很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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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怀揣着暴富梦想的年轻人联系上招工广告上的“涛哥”(张某),在提供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后,由“涛哥”帮助购买机票,并联系“蛇头”在边境碰头,将“淘金团”偷渡至缅甸。

期间,有“淘金者”在缅甸“上班”后,感觉到被欺骗,于是又联络“涛哥”,安排其偷渡回国。

就这样,2019年至2020年,“涛哥”伙同“海纳百川”(未到案),多次组织多人偷渡中缅边境线。事成之后,“海纳百川”以每人500元至1000元不等分给“涛哥”,“涛哥”从中非法获利30000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且组织人数超过10人,在拉拢、介绍他人偷越国境的同时,与“蛇头”联系,商量人头分红等事宜,全程参与组织、策划、积极参与者,起关键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三万元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

国家对国境的管理,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边境的安全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广大群众应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出入国境,不要轻易被他人所谓的“高额工资”引诱,非法出入境。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不仅存在人身危险,更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