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

作者: 胡昱    发布时间:2016-04-07  访问次数:9594

案例:2015年9月11日,被告张某驾驶轿车从荆州市前往监利县,14时20分左右当车行至318国道某处时,其所驾车辆与同向受害人李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导致李某受伤,后经监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9月20日死亡。

此次事故经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现场作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无责任。经查,受害人李某系农村户口,其于2005年以来一直在长沙打工和居住,2015年9月初因要为家中老父亲祝寿才回乡,结果本案交通事故发生。诉讼中,张某认为,李某系农村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法官说法:本案中,李某虽为农村户口,但其于2005年以来一直在长沙市某区居住和打工,对此有受害人李某所住辖区长沙市某区派出所的证明及其打工所在单位某工厂的证明,均可证明受害人李某在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前在城镇居住多年,且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意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本案中,受害人唐某某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因此,李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