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1-12-02  访问次数:2294

为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暂行办法》和《荆州市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实施细则》,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做好司法腐败风险预警防控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重点庭室和关键岗位为抓手,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机制,实现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开展、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要求,初步建立起与法院实际工作相适应,融教育、制度、监督、考核、整改于一体,从源头上有效防控腐败风险的新机制,使全院干警更加重视、支持预防腐败工作,理解和掌握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基本理念和主要方法。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长效机制和审判权、执行权、管理权运行监督机制。

三、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事任免、纪检监察、财务管理、物资采购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四、主要内容和方法

预警防控工作主要针对本院干警在执行公务和日常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要坚持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事前防范与预警处置、专防专控与社会参与、纪检监察协调与单位具体实施相结合。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的要求,在查找风险点的基础上,采取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置三个阶段实施预警防控,形成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的风险防控管理体系。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腐败风险信息。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要部位和环节作为腐败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和投诉,开展专项检查、案件评查、巡视等工作,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聘请监督员以及问卷调查、网上调查、访问当事人等方式,开展腐败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

(二)查找风险点。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突出领导岗位、中层岗位、重要岗位“三个层次”,列入预警的对象要结合工作特点和岗位职能,严格掌握权力行使的法律依据和纪律边界,并编制岗位职权内容和权力运行流程。采取自查自找、群众评议、征求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排查。重点在思想道德、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外部环境等方面查找风险点,经过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将风险点登记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干警意见和建议。

(三)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岗位特点、权力大小、腐败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等情况,由高到低将腐败风险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1、一级腐败风险。是指直接行使审判、执行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权力以及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岗位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

2、二级腐败风险。是指直接行使部分审判、执行及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重要权力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

3、三级腐败风险。是指基本没有审判、执行等权力,较少或基本不掌握人、财、物管理权可能发生的腐败风险。

(四)预警处置。根据腐败风险的严重程度实行“红、黄、蓝”三级预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严重但不构成立案的,实行“红色”预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较重,以及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群众反映较大问题的,实行“黄色”预警;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情节轻微或存在群众议论、反映较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信访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或属于廉洁自律范围一般问题的,实行“蓝色”预警。

预警方法主要采取对责任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谈心疏导、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受到预警处置的对象,凡能够虚心接受批评、认真整改到位的,予以了结、既往不咎;整改不力,错误继续蔓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立案查处。在此基础上建立落实好以下三项制度:

1、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腐败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告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腐败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和个人及时督导。对各部门和个人的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每年至少抽查一次。

3、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要及时向院党组和市纪委、市委政法委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五)考核评责。通过部门自查、日常督查、年终检查等方式,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将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年度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纳入年终评比内容。根据考评结果,对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落实措施不力的单位追究责任。

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由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有关部门纠正问题、完善制度、修正方案。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责任追究,直至采取组织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确保腐败风险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材料存档,作为对领导班子和干警的政绩评定、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领导小组。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健同志任组长,由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刘太平同志,党组成员、副院长杨耀杰同志,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敬顺福同志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在纪检监察室设办公室,负责本院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的实施,协调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带头查找腐败风险点,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职责范围内的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建设,确保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严谨细致。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形成上下一致、规范有序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突出防控重点。坚持“统筹兼顾、重点突出”的原则,针对民商事审判、刑事审判、执行工作、委托评估拍卖、基建招投标、设备采购等腐败高发、易发领域中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防控,以重点带全面,以关键促整体,推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工作的深入开展。

                 

附:腐败风险点种类与审核备案程序操作办法

一、腐败风险点种类

腐败风险预警防控涉及的主要风险种类为五类:

(一)思想道德风险。是指因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世界观改造,权力观,利益观,工作观不正确,可能造成个人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导致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腐败风险。

(二)岗位职责风险。是指因岗位职责的特殊性及存在思想道德、业务流程、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的实际风险,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腐败风险。

(三)业务流程风险。是指因工作流程设计不完善,缺乏相互制约或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腐败风险。

(四)制度机制风险。是指因制度机制缺失或不健全,不按制度办事,影响制度机制有效运行,权力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缺乏有效制约监督,可能造成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制度失灵,导致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严重后果的腐败风险。

(五)外部环境风险。是指因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它部门的工作对象在案件和业务往来中对相关领导干部及干警进行利益诱惑或施加其他非正常影响,可能造成权力失控,行为失范,导致失职渎职、权钱交易等严重后果的腐败风险。

二、审核备案程序

(一)查找风险审核备案程序。各岗位人员、部门认真分析并查找出个人或部门腐败风险的主要内容和表现形式,报院防控领导小组审定。

(二)腐败风险等级审核确定程序。各岗位人员、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自报,报院防控领导小组审定。

(三)防控措施审核备案程序。一、二级腐败风险岗位和部门的防控措施报院防控办审核备案,三级腐败风险岗位的防控措施由部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