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涉恶案件
7月28日,松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以胡某元为首、以李某峰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非法采矿、敲诈勒索、故意伤害一案。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2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至2009年,被告人胡某元、李某峰纠集蔡某刚、安某宁、黄某林(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上海市、湖北省等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形成了以胡某元为首要分子,以李某峰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胡某元长期组织非法采矿,并组织人员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胡某元、李某峰等人实施抢劫三起(其中,胡某元个人抢劫一起、李某峰个人抢劫一起)、寻衅滋事三起(其中,胡某元个人寻衅滋事一起、李某峰个人寻衅滋事一起)、非法持有枪支一起、敲诈勒索一起、非法采矿一起、故意伤害一起,上述犯罪致重伤1人、轻伤1人、轻微伤1人,非法获利18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元、李某峰及蔡某刚、安某宁、黄某林等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以被告人胡某元为首,以被告人李某峰为重要成员,以蔡某刚、安某宁、黄某林等人为其他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利用该犯罪集团所形成的组织势力和影响给他人造成心理强制或威慑,多次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
庭审之前,松滋法院根据刑事案件开庭审理防疫工作要求,庭审所需防护服、手套、一次性口罩等防疫物资全部准备齐全。庭审过程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犯罪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