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了!“老头乐”自付赔偿40000余元

发布时间:2024-11-01  访问次数:475

 

老年代步车,因其价格便宜、操作方便、又能遮风挡雨,深受老年人的欢迎,因而被戏称为“老头乐”,在交通工具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但“老头乐”目前在登记上牌、交强险购买中存在障碍,发生交通事故后,其驾驶人往往需要自行承担更大的赔偿责任。而部分“老头乐”的驾驶人赔付能力有限,导致受害人要承受赔付不能的风险。所以,贪图便宜方便开上“老头乐”,并不一定能乐得起来。

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老头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的“老头乐”驾驶人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自付赔偿40000余元。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张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某品牌无号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老头乐)发生碰撞,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对事故车辆进行了司法鉴定,认定两车均系机动车,两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均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随后,交警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因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55000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李某驾驶的“老头乐”在登记上牌、交强险购买中存在障碍,但是其驾驶的“老头乐”经鉴定为机动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条款并未以机动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为由区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不构成免除其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故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亦为投保义务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由张某、李某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比例分担,因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酌定李某对于张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承担30%的赔付责任。

最终,在扣除李某为张某垫付的医疗费后,公安法院判决李某向张某赔偿损失40000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交通法律法规,目前市场上销售的“老头乐”往往并不具备道路行驶资质,既无法取得机动车牌照,也不在合法上路的非机动车之列,仅仅只能在园区、厂区等封闭环境内使用,而不能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老头乐”驾驶人往往年龄偏大,且未取得合法机动车驾驶资格。未经驾驶培训的老年人违规驾驶“老头乐”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隐患重重。

在“老头乐”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驾驶人需要承担责任,对于伤者就应该先行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又因为“老头乐”无法购买交强险,导致相较于正常购买交强险的其他机动车,该类车辆驾驶人会自行承担更重的赔付责任。除了“老头乐”外,农村地区还存在大量的无号牌二轮或三轮摩托车,亦同“老头乐”一样存在较大风险。

交通出行有风险,驾驶机动车上路时应慎重选择合法适当的交通出行工具。如果只贪图一时便利,往往会存在更大的风险和隐患。


文章出处: 公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