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夫妻要“离婚”?法官倾情调解化难题

作者: 公安县法院 杨欢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7-11-01  访问次数:1301

近日,公安县法院藕池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为什么说特殊呢?因为夫妻两人都是聋哑人。

 2001年,家住黄山头镇某社区的杨先生和王女士有缘相识,因同为聋哑人,彼此间也格外怜惜,所以,两人很快就相爱并生活在了一起,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两人过起了夫妻生活。

不久之后,他们就有了爱情的结晶,2002年4月,可爱的小女儿出生了,给这个“无声”的家庭带来了喜悦和欢乐。

可是好景不长,伴随着女儿的成长,经济压力越来越大,两人同为聋哑人,沟通交流极为不便,矛盾也越积越多,甚至因为一点点小事大打出手。

两人的争执引起了该社区和镇司法所的关注,经多次调解后,两人的关系仍没有缓和,矛盾纠纷、争吵打闹愈演愈烈。最终,无奈的王女士将杨先生告上法庭。

藕池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了解到案件的特殊性和棘手性,如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就是最大的难题。由于王女士和杨先生都是聋哑人,交流和沟通只能通过其家人翻译解释,而法官的意思表达要让当事人明白,往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于是,法官要求,在王女士和杨先生的近亲属中委托一名诉讼代理人。

 后来,承办法官通过社区找到了杨先生的哥哥和姐姐,通过一番询问,了解到杨先生一直都没有经济来源,而且母亲还患有癌症,全家的支出包括女儿上学的学费都是靠政府的低保和亲朋好友的接济。王女士和杨先生要“离婚”,争议的焦点在于女儿的抚养权。

在全面了解双方的情况之后,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及家人进行座谈。如果双方确实无法共同生活下去,只需要对女儿的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处理即可。最终,经多次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二人解除同居关系,女儿随杨先生共同生活,而王女士则承担相应的抚养费。

法官寄语:聋哑人本是弱势群体,虽其神智正常,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思维方式可能异于大众,此案的难点就在于沟通,对于法官来说,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与其他案件无异,但需要的是法官、家人和社会更多的关爱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