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跑出解纷加“诉度”
发布时间:2024-05-29 访问次数:49
“现在国家的政策真是好啊,打官司不仅快,还不收钱。经过你们法院调解,赔偿款我也收到了。感谢各法官替老百姓考虑。”一位刚拿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的当事人刘某激动的对案件承办法官说道。
2023年4月10日,刘某驾驶摩托车(搭载付某)在汉洪线S103省道老湾回族乡沙洲村二组候车亭路口与被告蓄谋驾驶的鄂A10KL2号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及案外人付某受伤。事故责任经交警认定,被告许某与刘某各承担同等责任。另查明,案涉鄂A10KL2号车登记在许某1的名下,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刘某出院后向我院就此次交通事故提起诉讼,并就其伤情申请诉前司法鉴定。我院迅速组织工作人员联系刘某、许某、许某1以及保险公司就刘某提交的证据进行诉前质证并同时向三被告送达诉前鉴定告知书,明确诉前鉴定事项。四方针对诉前鉴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后,共同在洪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启动诉前鉴定程序。诉前鉴定结果出来后,我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四方当事人送达诉前调解告知书。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的与四方当事人做工作,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于2024年5月15日向我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我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并迅速将材料送达给当事人。
今年以来,我院为进一步推进诉源治理,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理念,积极探索解纷新模式,将司法鉴定程序由“诉中”前置为“诉前”。通过“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有助于缓和当事人的矛盾,降低诉讼成本,也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推进诉源治理。同时,对于诉前调解不成功转入诉讼的案件,也能根据鉴定意见提升案件的繁简分流,实现快审快结,提升审判质效。
文章出处: 洪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