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法院审结全省首批、全市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诉王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赔偿一案。该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全省首批、全市首例由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案情回顾
2020年12月,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接举报并查处,张某组织同伙多次在长江监利段、石首段、岳阳段等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共计34次,造成成鱼损失9300公斤,推算幼鱼损失867万尾,根据评估结果,所需生态修复费用35.93万元。
此前,该案刑事部分已经审结完毕,后续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分,荆州市生态环境局、荆州市农业农村局与赔偿义务人开展了两轮磋商,张某等人已对自己承担的赔偿额进行了赔偿,但团伙中王某、丁某、李某等人却不愿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荆州市人民政府指定荆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本案原告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判令王某等3人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修复费用12.78万元。
4月2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7人制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庭上,原、被告围绕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分别进行了陈述、质证和辩论,庭审持续了近2个小时。
合议庭考虑到被告家庭经济困难,贸然判决赔偿义务人赔付生态修复费用,会造成后续执行困难,不利于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沙市区人民法院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现金赔偿+劳务代偿”的创新方式,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丁某、李某缴纳3.05万元生态修复费用,剩余部分由被告以劳务代偿形式修复生态。调解协议中,明确注明“被告王某、丁某公益劳动的执行由沙市区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荆州分局、所在村(居)委会监督执行”,多部门联动发力,共同打好环境治理保卫战。
本案的顺利审结,标志着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为妥善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积累了宝贵经验,将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对于引导政府部门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