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当庭宣判一起走私案件

作者: 孙开炎    发布时间:2024-07-18  访问次数:6186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当庭认证率和当庭宣判率,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7月17日,荆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告人姚某走私普通货物一案,并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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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某因爱好雪茄,认识了魁某公司及一雪茄销售平台的负责人周某某,二人商定将魁某公司负责的某品牌雪茄推广业务转包给姚某。2019年8月28日,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成立,公司经营范围为烟草专卖零售、食品销售等,姚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日,上海某公司与魁某公司签订转包协议。

2020年,被告人姚某安排公司员工多次将转包协议约定的相关费用转入周某某指定账户内。同时,姚某还在周某某负责的雪茄平台上多次订购雪茄,以个人自用物品走私入境用于店内销售,亦通过上述方式支付雪茄货款。

为逃避海关监管,被告人姚某指使员工贺某某寻找多个代收人将购买的雪茄以个人自用物品向海关申报入境。代收人收到雪茄后通过快递邮寄至被告单位用于公司销售。

经荆州海关计核,2020年至案发之日,被告单位通过上述方式走私雪茄共计486件,应纳税额1037924.39元,减去已缴行邮税430617.53元,故核定被告单位偷逃税款607306.86元。

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采取伪报贸易性质方式,将用于销售的雪茄以个人自用物品名义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607306.86元,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姚某作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单位到案后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被告人姚某接到海关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一万元;被告人姚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当庭宣判后,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姚某认罪服判,当庭表示不上诉。


文章出处: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