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的保护,给特别的你

发布时间:2024-03-11  访问次数:3777

阳春三月,春意迸发。为庆祝第114个“三八”妇女节,提升女性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关爱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3月8日上午,荆州中院携手市妇联深入梅村社区开展“建设法治荆州 巾帼在行动”主题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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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动现场,开发区法庭法官助理张潺围绕“反家暴”主题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告知妇女群众面对家庭暴力该如何预防、处置,实现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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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还设计了有奖竞答互动环节,立案一庭法官助理杜月姣、周成结合审判实践中的案例,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对与女性婚姻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的财产保护、孕期权利、子女抚养等问题进行答疑,一问一答、你来我往之间,既激发了群众学法积极性,又普及了法律知识,还拉进了干警与群众的联系。

现场,干警们向妇女群众发放了《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普法手册,引导女性群体在日常生活中更好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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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看看它是如何升级保护妇女权益的吧!

 

01“想入职,先保证不生娃?”

 no!

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02“生了娃就别想升职?” 

no!

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03“顺or剖,老公婆婆说了算?”

 no!

生育手术须经妇女本人同意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遗弃、残害、买卖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权益的行为。

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04“职场性骚扰?” 

 no!

首次对性骚扰进行明确界定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受害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05“敢分手就泄露隐私照?” 

no!

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06“我挣的钱与你无关?”

no!

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07“家务活是女人的事?”

no!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务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55年新中国文字改革,“婦”简化为“妇”,寓意着女性推翻大山,得到解放。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是社会进步的推动者,在各行各业书写着不平凡的成就,拥有着不被定义的美、自由和能力。

在这个特别的日子里,祝特别的你特别开心、特别幸运、特别富足、特别靓丽!

节日快乐!

 


文章出处: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