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千余万 投资公司负责人获刑三年
作者: 公安县法院 喻明洁 发布时间:2017-06-30 访问次数:576
经营投资理财公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收投资者钱款,被告人彭某打着理财的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8.8万元。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彭某注册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经营个人投资理财服务、非融资担保业务、实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通过门店电子屏和发布微信朋友圈等方式宣传投资理财,承诺给投资人月息2分至3分的利息。彭某以该投资公司为借款方,先后非法吸收被害人向某、雷某等10人的存款共计1138.8万元,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253.115万元,非法吸收资金净额计人民币885.685万元。彭某的借贷行为不是用于生产经营急需资金作为借款目的,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吸收资金,利用货币运营的金融手段获取利润,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受害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经审理,公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