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出台全省首个生态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视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精心布局谋划。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荆州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坚决扛起长江大保护司法责任,服务保障流域综合治理。
近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和使用,石首市人民法院、石首市财政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石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石首市水利和湖泊局五单位联合制定印发《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和《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下称《实施方案》)。
《管理办法》指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涉案当事人自动履行或石首市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后统一汇入石首市财政非税收专门账户,市财政局纳入国库统一管理。
《管理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可用于支付人民法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执行中垫付的评估费、鉴定费;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修复基地建设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或者替代修复费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编制、修复结果评估等合理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其他相关费用,禁止用于与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无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石首市“长江贯全境,一江分南北”,四面皆环水,是江汉平原与洞庭湖平原结合部。拥有长江流域保存最完好、面积最大的自然生态湿地,栖息有多种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有麋鹿和豚类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石首还被称为“中国麋鹿之乡”。2021年5月,石首市人民法院正式挂牌“生态环境保护法庭”。长期的环资审判实践中,判决侵害人赔偿的生态环境修复资金交给谁、由谁用、怎么使用、如何监管等尚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因此,石首市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外出学习、沟通对接,经多次修订,牵头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制定,建立实施使用工作机制,现属全省首例尝试。
《管理办法》的出台将为石首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和生态修复落实落地提供更加严密的制度保障和重要政策依据,也标志着我市在生态文明司法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高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期待该管理办法能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为全省法院生态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