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一男子无证倒卖香烟获刑
作者: 罗瑞 发布时间:2018-02-23 访问次数:868
2017年9月12日,松滋市公安局民警在松滋市八宝镇保兴坑村八宝闸渡口巡查时,发现贺某某车内后备箱堆满了香烟。经清点,现场扣押“芙蓉王”、“白沙”系列卷烟436条。当晚20时许,民警依法对贺某某位于松滋市八宝镇某某村张某某家临时存放卷烟的仓库进行搜查,现场查获并扣押卷烟162条。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9月,贺某某在未办理烟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湖南省澧县盐井镇某村烟草经营户熊某某处购买 “芙蓉王”、“白沙”系列卷烟,用其鄂D3****越野车运至松滋市沙道观镇、涴市镇、八宝镇等地加价销售,共计销售卷烟698条,销售货款98150元,非法获利1500元,所售卷烟鉴定价值共计97956元。另现场查获待售卷烟共计598条,鉴定价值共计5594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批发、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非法经营卷烟的数额为153897元,达5万元以上,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追究被告人贺某某的刑事责任,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贺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松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贺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被告人贺某某违法所得1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对查获的被告人贺某某价值55941元的“芙蓉王”、“白沙”系列卷烟598条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文章出处: 松滋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