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乘公交摔伤!法院判决:自负30%责任

发布时间:2023-11-09  访问次数:19671

生活中,公交车作为便民的交通工具,为城市居民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因公交车突然刹车或突然启动导致乘客不慎摔倒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一般来说,公交车在运行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乘客受伤,则应当由公交公司对乘客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沙市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客运合同纠纷案中,却依法判决乘客对损失自行承担30%责任。


具体案情如何,一起来看看:

2023年3月,年近八旬的万老太乘坐司机朱某驾驶的公交车出行。 

在公交车中途到站停靠时,由于车上乘客较少,万老太发现身边空座位较多,于是起身调换了座位。

换好座位后,万老太觉得还是不满意,仍扭头张望寻找更舒适的座位,于是第二次起身准备换座。

而此时公交车恰好启动,正起身穿过走道的万老太因车辆启动的惯性而向后摔倒,造成头部受伤。

万老太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公交公司为其垫付了住院费用。经过10天住院治疗后,万老太出院回家静养3个月,由家人看护。

今年8月,万老太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司机朱某共同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万余元。

本案中,万老太乘坐公交车,即与公交公司形成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有义务将万老太安全运送到目的地,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造成乘客损伤,即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万老太作为高龄老人,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其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人,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遵守公共交通安全守则,从而保障自身安全。

万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在公交车启停期间频繁调换座位的行为会增加自身受损风险,其对损害的造成具有一定过错,应减少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公交公司对万老太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从中扣减已垫付的住院费用;万老太因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自行负担30%的损失;司机朱某因系执行工作任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收到判决书后均未上诉,公交公司主动了履行赔偿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官提示  Tips 

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司机有保护所有乘客的安全的义务,乘客也有保证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公交车司机在驾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提醒乘客“站好扶稳”,另外,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等车时,在车站的指定位置耐心等候,车辆来时有序上车;乘车时,不要在车厢内随意走动、追逐、饮食,不要把头、手伸出窗外;下车时,务必要等车辆停稳并确认车门左右没有来车后,再有序下车,以免发生意外。  

脚下留神,心中留意,

慎行每步,安全一生。

愿大家出行平安


文章出处: 沙市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