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去世 9万多元债务谁来还?

发布时间:2017-12-25  访问次数:966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那如果借款人意外死亡了,债权人该怎么办呢?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2008年5月,借款人俞某某向某银行申请办理贷记卡,2008年6月,经银行核准,俞某某拿到了贷记卡,信用额度为10万元。该卡自2008年7月26日开始刷卡消费,至2016年1月27日后再无消费。俞某某在用卡期间累计拖欠信用卡本金94205.65元,利息、罚息、复利均未支付,2016年2月,俞某某意外死亡。

通过查实,俞某某遗有三套房产,他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分别是:杨某、喻某某、袁某、王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六名继承人均未放弃遗产继承权,表示要继承遗产。于是,该银行找到这六名继承人,希望他们能履行还款义务。但银行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催收,六名继承人都推脱,均不愿意还款。无奈之下,银行将杨某、喻某某、袁某、王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告上了法庭。

经审理,公安县人民法院认为,俞某某申请并办理贷记卡,与某银行构成借款合同关系,其合同合法有效,俞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杨某、喻某某、袁某、王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均表示接受继承,继承遗产则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俞某某的债务,但清偿债务应以继承俞俞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遂判决杨某、喻某某、袁某、王某某、杨某某、钟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94205.65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