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求爱不成怒放火,法院:判刑!
发布时间:2024-10-21 访问次数:334
追求一个人就要做好被拒绝的准备,然而有些人爱而不得,便会做出一些极端的举动,恼羞成怒,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近日,松滋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放火案,被告人韩某求爱不成怒放火,最终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初,被告人韩某在被害人袁某家中帮忙劈柴。期间韩某得知袁某现处于单身状态,便开始追求袁某,并多次提出想与袁某发生性关系,袁某均予以拒绝。10月17日晚,韩某饮酒后,心生怨恨,接连给袁某拨打数十个电话,要求袁某与其见面并发生性关系,否则将携带汽油烧毁袁某的房屋,袁某予以拒绝。
韩某便从摩托车中取出约150毫升的汽油灌入一个塑料瓶内,并来到袁某家外,向袁某提出要其出来见一面,袁某表示拒绝,并声称韩某再不离开就报警。韩某被拒后恼羞成怒,便用打火机点燃瓶子,并扔到了袁某的窗户沿上,待火势变大后韩某逃离了现场。
袁某确认韩某离开后,走出房屋将火扑灭,未造成严重后果。案发后,韩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松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依法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为报复他人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出处: 松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