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的遗嘱,为何签名并按捺手印仍被认定无效?
案例:李某甲与前妻生育子女李某乙、李某丙。1991 年 3 月 30 日,李某甲与伍某再婚。2001 年,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李某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 67.4 平方米的房屋共同居住。2011 年 10 月 18 日,李某甲出具一份由他人打印的《遗书》,写明:李某甲与伍某的婚后共同财产某区某二室一厅住房,按法律规定男方所得的二分之一给妻子伍某继承 ;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也归妻子伍某所有。该遗书中签名处“李某甲”系李某甲本人书写并摁捺手印。2011 年 10 月 25 日,李某甲因病死亡。诉讼中,伍某认为李某甲在遗书上签名并按捺手印,则该遗书代表了遗嘱人李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自书遗嘱,应当认定有效。
法官评析: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遗嘱内容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人们不再局限于笔墨纸张表达思想和意愿,电脑打印遗嘱形式增多,继承法中“亲笔”书写,应不限于钢笔、毛笔等某种笔,电脑打印作为一种新型的“书”写方式,也应包括在内。故打印遗嘱是否是自书遗嘱的关键是遗嘱人是否亲自打印。
本案中,尽管李某甲在《遗书》中签名捺印,但其系他人代为打印,不符合继承法中对自书遗嘱“亲笔书写”要求,故不具有自书遗嘱的效力。同时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中,该遗嘱在他人代为打印的前提下,缺乏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及签名等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故该遗嘱应属无效。在该遗嘱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被继承人李某甲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李某甲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伍某、李某乙、李某丙,同时还要考虑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