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填充式法律文书加盖院印工作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4319
 
为加强院印管理,严肃审判纪律,防止滥用和不规范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杜绝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干警因工作需要,确需携带和使用空白填充式法律文书的,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院长或主管院长审批,由院长或主管院长在该法律文书的存根联上和《裁判文书盖章登记簿》或《诉讼文书盖章登记簿》的签发人栏内签名。
 
二、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的,应当使用微机输入填充,不能使用微机填充的,书写的文字应齐全、工整、规范、清晰、明确。
 
三、使用填充式法律文书的,该文书应载明所涉案件的案由和案号,该案号应与案件最终形成的法律文书号相同。
 
四、院印保管人在加盖院印前,应当认真核对,符合要求的方能加盖院印。加盖院印后,还应在《裁判文书盖章登记簿》或《诉讼文书盖章登记簿》的备注栏内填写“填充式”字样。
 
五、干警携带的填充式法律文书,加盖院印后没有使用的,应及时交院印保管人核销,并且进行登记备案。
 
六、院印保管人对下列填充式法律文书,不得加盖院印:
 
1、院长或主管院长未在填充式法律文书存根联和《裁判文书盖章登记簿》或《诉讼文书盖章登记簿》上签字的;
 
2、填充式法律文书没有填写案由和文号的;
 
3、法律文书格式有错误的;
 
4、填充文书书写的文字不齐全、不工整、不规范、不清晰、不明确的;
 
七、干警因工作需要,携带空白介绍信加盖院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