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02  访问次数:3502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为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党员素质,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要求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评议时间、方式
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可结合年终总结、党员目标管理、创先争优等进行,具体评议时间按上级党组织要求执行。
二、评议内容
 ㈠ 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㈡ 是否站在改革的前列,维护改革的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㈢ 是否勤奋踏实工作,努力完成年度岗位目标和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是否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
 ㈣ 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做到令行禁止。
 ㈤ 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在个人利益同党和人民的利益发生矛盾时,自觉牺牲个人利益。
 ㈥ 上级党组织要求列入民主评议的其他内容。
三、方法步骤
 ㈠ 学习教育。通过召开党员大会、党小组会等形式,组织全体党员学习《党章》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进行党员先进性教育。
 ㈡ 自我评价。由党员按照党员先进性具体要求,实事求是进行自我总结、自我认识,认真填写《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并在支部会上组织个人小结交流。
 ㈢ 党内外测评。由党支部分别召开党员和非党员会议,对党员的政治理论、思想品德、大局观念、群众工作、工作实绩、模范作用、自律意识等情况进行评价。
 ㈣ 组织审定。在自我评价和党内外测评的基础上,由所在党小组提出评议意见,党支部提出考察意见,报院党组审定。
 ㈤ 表彰与处置。各支部推荐上报的优秀共产党员人选,经机关党委讨论审批,并进行公示。对不合格党员按有关党内法规处理。
 四、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时,要通知外出党员按期返回。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必须履行请假批准手续,并以一定的形式补评。
 五、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院党组和市直机关工委,并将《民主评议党员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