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460
导挂帅,专班专人负责意见、建议的办理工作。下发《进一步加强与人大、政协工作联系的通知》,通过座谈、走访、通报工作、寄送简报等方式加强与代表的联络。认真办理交办、督办案件,对代表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执法监督员旁听庭审或参与执行。市人大常委会大力支持执行积案清理工作,多次进行检查和督促;积极帮助法院化解涉诉信访案件,做好息诉罢访工作;高度重视法官队伍“断层”问题,新任命法官14名。
依法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向政协通报法院工作情况,办理政协委员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法院基层基础建设方面的提案,并及时作了回复。对检察机关抗诉、拟宣告无罪的案件,邀请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及时发布审判信息,研判网络舆情,应对炒作,争取主动。建立与基层群众的联系工作机制,发送廉政监督卡,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回顾过去一年,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法院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少数法官的思想观念、工作方式不适应审判工作不断发展的新要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意识不强,对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统一的把握不到位;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还不能很好满足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个别法官不珍惜职业荣誉,缺乏责任心与进取心,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执行难问题尽管有所缓解但仍然突出;非理性的涉诉上访增多,处理难度加大;个别基层法院出现违法违纪和责任事故;中院对基层法院监督与指导的方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
2010年,我们将以全国、全省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增强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扎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提供司法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供司法保障。
——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深化严打整治斗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予以严惩,坚决遏制刑事犯罪高发势头,增强群众安全感。对轻微犯罪以及主观恶性较小,情节轻微的犯罪从轻处理,并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要妥善处理事关民生的各类案件。以实施《侵权责任法》为契机,审理好损害赔偿以及医疗、住房、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案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着眼于预防和减少矛盾,及时对各类案件可能导致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防止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因征地拆迁、劳动保障、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群体纠纷,必须在党委领导和政府协调下,通过发挥政治、组织优势,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要更加重视司法调解工作。注重运用协调和解机制化解行政争议,增进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理解和信任;重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和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缓和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与基层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紧密联系,积极推动建立党委政府主导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进一步提高调解结案率、自动履行率和服判息诉率。要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加快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形成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参与的新格局。巩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成果,注重提高实际执行到位率,防止新的积案产生。认真研究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解决办法,开展对行政非诉案件执行、财产刑执行等工作的调研,在解决突出问题上取得新进展。果断制裁挑战司法权威、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
——全力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面对经济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变革,要在立足公正司法,尊重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积极主动拓展司法功能。依法审理好调结构、扩内需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公司清算、企业破产、股权纠纷,妥善审理涉农案件,依法惩治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经济犯罪,从严惩处贪污贿赂犯罪,促进荆州经济健康发展和法治环境、投资环境的改善。坚持从有利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考量案件处理,注重从法律精神、法律原则的层面理解法律条文的内涵,避免就案办案和机械司法。要加强对个案的剖析和对审判工作新情况的研判,把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可能发生在司法领域的各种问题预判在前、应对在先。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通过“园桌审判”等有利于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的审判方式,推动保护未成年人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长效机制的建设。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配合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参与对非监禁刑人员及刑满释放人员的跟踪管教。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听证、公示制度,确保公正。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通过公开审判、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形式,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完善信访接处、分流交办和分级受理机制,确保群众来信来访得到办理,合法合理诉求得到满足。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着力提高司法能力。要规范司法行为。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程序,明确职责,确保法官在审判、执行中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积极稳妥地推进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要重视审判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健全办案质量评查制度,狠抓责任落实和过错追究,加大监督制约力度。按照依法监督、审级独立的原则,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二审、再审水平,及时纠正一审在审判程序、实体处理、法律适用上的偏差。将案结事了作为重要的绩效考核内容,把调解结案率、自动履行率、执行到位率、申诉信访率纳入考评体系。注重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的分析,建立健全收结案动态平衡机制,强化对审限内结案率的考核。综合分析不同类型案件的变化、特点,对稳定、发展、民生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研判,对相关案件的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全面落实司法公开的各项要求,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明。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监督审判活动、联系人民群众的重要作用。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司法。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当法官好、当好法官”教育活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司法核心价值观、职业道德观,引导法官准确把握职业角色、荣誉、责任、使命,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更好地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职责。继续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的主题教育,深化对人民法院人民性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实践认同,了解社情民意,增强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方便群众诉讼。深入开展建设学习型法院活动,鼓励法官加强学习,增长才干。改进培训方式,着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适应社会变革,把握司法规律的能力。认真执行新颁布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查处“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为重点,坚定不移地落实“五个严禁”的规定,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健全对司法权行使进行监督制约的机制,实现制度建设与反腐倡廉同步推进。推进廉政监督员和司法巡查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直接、实时监督。完善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坚持统筹兼顾方法,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更加自觉地接受政协民主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按照公正、高效、权威的要求做好法院工作,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的工作方法不动摇,促进法院建设健康协调发展;在全面提高中院审判水平、加快自身发展的同时,把对基层法院的审判监督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理顺执行体制、司法警务、行政装备等方面的工作关系;进一步争取多方支持,逐步解决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的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经费紧张等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推动全市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加强网络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高。
各位代表,面对社会发展的新要求,面对自身建设的新任务,人民法院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更加有效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本次大会决议,开拓奋进,扎实工作,为我市的经济腾飞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注释:
①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提出,审判、执行工作是宪法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和重要职责,只有切实抓好执法办案,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司法工作任务,要把执法办案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这是践行宪法法律的规定,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
②执行结案   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执行结案有以下主要方式:(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③无财产可供执行  可供执行财产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所规定的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外的其他财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是指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执行的案件。
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是指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案件执行中,经强制执行或依申请执行人声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给债权人制发一种旨在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债权金额的终结执行裁定书,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此裁定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无须再次缴费的制度。在全国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首次明确提出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前提是必须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从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⑤执行联动协调机制  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执行难而探索和推动的一项工作机制,指人民法院联合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金融、出入境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对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给付财产义务的被执行人,通过严格限制其市场交易行为、行政许可与行业准入审批、社会交往活动等办法,促使其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联合参与,对执行难实行综合治理的最有效载体。
⑥能动司法  200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江苏法院视察时指出,坚持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面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困难和挑战,各级法院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高度重视经济运行中涉及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在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⑦ “人民法官为人民”教育活动  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部署开展的主题实践活动,旨在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提高司法水平,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不仅是一项学习教育活动,更是一项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狠抓措施落实、坚持改革创新、推动工作发展的重要举措,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是一致的。
⑧量刑规范化试点  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其目的就是要规范刑罚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主要解决“同案不同判”、“同罪不同罚”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2009年6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