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法律 转变理念 加强调解 促进矛盾化解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3979
民二庭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切实加强民事诉讼的调解工作,民事案件调撤率同比大幅上升,经深入研究分析得出以下几点经验:
 一、转变理念,充分认识调解工作意义。加强调解工作,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的内在要求,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有利于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从根源上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为此,民二庭结合“人民法院为人民”的主题实践教育,要求审判人员充分认识调解工作缓解冲突和对抗的不可替代作用,认识调解工作是司法走近群众的重要途径。
 二、研究民事诉讼调解面临的存在问题。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有些法官应在此基础上进行调解。因此使调解的机会丧失,民二庭通过研究认为,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是互谅互让,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调解协议生效时间的确定存在争议。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调解书送达为生效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以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为生效条件。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对上述两种处理原则存在争议,亟待解决。民二庭经研究统一认识,调解协议按照合同生效的方式确定效力更科学。
  三、探索多种形式的调解方式。通过提高对调解的认识,主动自觉地、耐心细致地去开展调解工作;通过正确良好的调解方法促成当事人以调解方式解决纷争;通过提高自身素质,奠定好审判人员应有的心理、法理基础,从根本上去提升完成好工作的能力。向当事人宣传诉讼调解的目的不仅在于达成解决双方纠纷的合法协议,更在于恢复人际和睦,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主动地及早传递调解结案能给双方带来实际利益这一信息,使当事人树立调解解决纠纷的意识,利用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开庭等时机,传递二审调解优先审理方式,力促二审调解结案。诉调对接,积极构建大调解机制。扩大诉调对接的新领域,构建共同参与的大调解网络。探索诉讼调对接的模式,建立司法工作与人民调解全方位联系机制对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机制。
四、为杜绝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申请再审,把握审查审查调解协议的原则。制作调解书前应当审查调解协议的合法性,对于协议中有损第三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应及时纠正。调解协议内容应具可操作性,便于履行或依法执行。
 
荆州市中级法院民二庭王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