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法院公开审理全县首起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 江陵法院 李继    发布时间:2017-05-27  访问次数: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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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5日下午,江陵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省高院指定管辖的公益诉讼人江陵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钟祥市丰登化工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全省检察院系统部分代表、县法院相关领导、县法院人大监督员近七十人旁听了本案庭审。

    公益诉讼人认为,2016年4月21日晚,钟祥市丰登化工厂一硫酸罐被该厂原职工吴某蓄意破坏,流出硫酸约61.8吨。溢出围墙外的硫酸,使金山村16家农户的28.79亩农田土壤受到污染,农作物受损。钟祥市土肥站对污染的农田土壤取样检测,污染区域内的土壤呈中强酸性,不适于农作物种植。钟祥市丰登化工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厂内硫酸外排污染周边农田,使农田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特性改变,土壤效用降低,土壤质量恶化,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保护环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钟祥市丰登化工厂对被其硫酸污染的农田土壤恢复原状。

    被告钟祥市丰登化工厂认为,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没有诉讼主体资格,被污染的农田系集体所有,属于村集体土地不属于公共利益。该农田系村民开荒所耕种,并且向我厂索要了费用。本案污染者系吴仕文,吴仕文的行为经生效的判决书已经认定,不能向同是受害人的化工厂索赔。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本案污染事实的存在,属于免责事由,该案应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请法院驳回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公益诉讼人诉讼主体资格、钟祥市丰登化工厂是否应对污染事实承担侵权责任等焦点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辩论。该案将择期宣判。

    民以食为天,农田是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加强危险化学品管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是企业合法经营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本案作为江陵县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对推进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提高人民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