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02  访问次数:1934

本院各部门:

为严格执行市委市政府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准饮酒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日及节假日执行公务时,中午一律不准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二、本院召开各种会议时,中午一律不安排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三、本院工作人员到基层人民法院检查指导工作时,中午一律不准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四、接待上级领导、接待友邻单位领导或接待外宾时,中午一般不安排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确需安排饮酒的,须经院领导同意并报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五、凡因工作日中午饮酒后贻误工作、酗酒闹事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依纪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于违规者,本人及所在部门领导向纪检监察部门写出书面检查。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并取消本人及其所在部门当年的评优资格。

特此通知。

                            O一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