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成功调解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 助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2-10-26  访问次数:20752

         近日,石首法院立案庭成功调解石首市首例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石首市检察院向原告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向法院出具了《支持起诉书》,切实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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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67岁)是一名清洁工,平时在石首某乡镇从事街道清扫工作。2021年3月,张某在工作期间驾驶环卫电动车辆与雷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交管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与司机雷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发后,张某先后被送往石首市人民医院、荆州市中心医院治疗,肇事司机雷某仅向张某支付28000元后不知所踪。后张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巨额的医疗费用及后期护理问题给张某的家庭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张某遂向其工作的保洁公司协商赔偿问题。由于该保洁公司已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该保洁公司建议张某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由于三方对赔偿主体、赔偿数额多次协商未果,张某便将保洁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赔偿损失共计141万余元。


       审理中,保险公司与保洁公司在赔偿先后顺序及赔偿金额上僵持不下。同时,因原被告对张某护理期限存在较大争议,承办法官决定到张某家中走访了解张某的身体及生活情况。


      到达张某家中后,法官了解到张某目前思维正常但生活完全无法自理,平时的生活起居必须由其丈夫手把手的照顾。但其丈夫向法官表示自己年事已高,身体也不好,无法长期照顾张某。一判了之无法及时实际解决争议,张某的生活护理也得不到保障,承办法官决定从调解着手,就张某的赔偿问题多次与保险公司及保洁公司之间进行协调,促使三方口头达成协议。为尽快实现一次性解纷,随后承办法官组织三方当事人在线上达成并签署调解协议,将口头承诺赋予法律效力。


        在达成协议的第二天,三方均收到民事调解书。保洁公司当即履行协议内容,保险公司也开启了理赔流程,张某及家属心中的大石头也落了地。近年来,石首法院将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头等大事,深入开展“一下三民”实践活动,建立健全立案首接负责制等制度,全面迅速解决好群众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不断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文章出处: 石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