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滋:女贼骑车三地盗窃作案11起

作者: 松滋法院 罗瑞    发布时间:2017-06-16  访问次数:326

农村不少人有这样的习惯,白天在邻居家闲聊或在家里看电视,不喜欢锁门。虽说农村民风淳朴,可架不住“有心之人”的窥伺。这不,去年5月至9月期间,松滋市八宝镇、南海镇、街河市镇连续发生了11起入户盗窃案,却只有1名被害人报警。

去年5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来到街河市镇东升村一组,走进村民张某开的“某超市”,趁无人看管之机,从收银柜的抽屉内窃取现金100余元。

8月的一天上午9时许,刘某驾驶自己的摩托车来到八宝镇东岳原种场附近,看见路边唐某家的大门开着且无人,刘某走进唐某家,进到大门右侧的卧室时,被房主唐某撞见,唐某见其未偷到东西将其放走。

8月20日7时许,刘某骑车来到八宝镇东岳村五组,见万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刘某走进屋内从客厅左侧桌子上的一个女士钱包内偷走现金人民币700元。

9月13日上午,刘某骑车来到八宝镇东岳村九组,见村民袁某的车库门开着,于是通过开着的车库门往袁某家客厅走,被袁某发现,刘某自称是问路的,袁某见刘某没有偷到东西就放了她。刘某出门后骑车继续前行,见张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便走到张某家客厅内,当她走到张家大门右侧的房屋时,被尾随的袁某喝止,这才迅速骑车离开。

9月15日中午,刘某骑车来到八宝镇胜利村三组,见庹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刘某走进庹某家,查看一遍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准备离开时,被房主庹某撞见,刘某佯装向庹某问路,庹告知其路况后刘骑车离开。

刘某从庹某家出来后前行,看见曹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走进曹某家客厅,偷走其客厅右侧桌上的一个黑色女士背包,窃取包内现金人民币120元。

9月22日8时许,刘某骑车来到南海镇严兴场村五组,见佘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走进卧室,发现床上枕头下面放有一个小包,从中偷走人民币300元,得手后刘某将包放回原处走出卧室时被房主佘某撞见,刘某谎称问路,佘某见其手中没有拿东西便将其放走。

9月24日中午,刘某骑车来到八宝镇白水淌村四组,见邵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走进邵某家中,偷走其家中客厅椅子上的一个红色女士钱包,窃取现金人民币1000元。

9月26日10时许,刘某骑车来到八宝镇中洲村十二组,见袁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走进其客厅和卧室内查看,没有发现值钱的东西,正当刘某准备离开时,被房主袁某的嫂子张某发现,刘某谎称问路,张某见刘某没有偷到东西将其放走。

刘某从袁某家出来后继续驾车来到八宝镇中洲村十三组,见乔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刘某走进乔某家,从其客厅内大门左侧椅子上偷走一个红色女士手提包,窃取包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

同日12时许,刘某从乔某家出来后,继续驾车来到八宝镇胜利村十组,见冉某家大门开着且无人,走进冉某家,从其大门左侧卧室内床头柜上窃取一条“红金龙”牌香烟,在走出卧室时被房主冉某发现并报警。经鉴定,红金龙香烟价值92元。

5个月内,被告人刘某单独一人骑摩托车至松滋市八宝镇、街河市镇、南海镇等地,趁被害人大门敞开入户盗窃作案11起,共盗窃现金人民币4220元、“红金龙”牌香烟一条,共计涉案价值人民币4312元。

松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属于盗窃未遂,按照法律规定盗窃有既遂,又有未遂,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盗窃罪既遂处罚,故认定被告人刘某盗窃犯罪7起,盗窃数额4312元。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在审理中表示自愿认罪,退清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提醒

夏季入室盗窃案件多发,为防范入室盗窃,大家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夏季睡觉时,不要贪图一时凉快将门窗全部打开,尤其是单身女性独自在家时更要提高警惕性。

不要将贵重财物放在近窗或室内明显的位置,以防小偷伸手或通过长竿将财物偷走。同时,要随身保管好钥匙,切勿因一时大意,给了小偷进屋的可乘之机。

如果碰到小偷入室行窃,要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为重,并注意保留现场,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