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区法院公开审理李某某等25人“套路贷”涉恶案

发布时间:2021-05-25  访问次数:19030

5月18日至20日,荆州区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对李某某等25名被告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等人成立的荆州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超越工商登记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车辆抵押贷款业务,以“押车”或“押证不押车”办理“车贷”为名,采用“套路贷”形式,牟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插发卡片、发朋友圈投放广告宣传等各种途径,向社会招揽客户。

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在不明确告知提前需扣取费用和违约后需收取费用的具体收费名目、标准、数额的情况下,诱使被害人在出借人、月利息为空白的格式化借款合同和违约承诺书上签字,预先扣除首月利息、保证金、服务费等费用后,被害人实际到手本金低于合同约定本金金额,但仍要求以未被提前扣费的合同金额签署借款人为空白的借条、收条,并禁止拍照或取得合同等签字文书的副本,仅提供还款明细单,同时给被害人的抵押车辆安装GPS。在被害人没有按要求还款时,该公司或安排业务员催收、采取“过桥”方式不断垒高债务,收取高额过桥费;或安排贷后部员工通过GPS定位,使用备用钥匙秘密或强行将被害人的抵押车辆开走,采取暴力、威胁手段,以处理抵押车辆相要挟,逼迫被害人一次性偿还高额本金、利息并支付违约金、逾期费和拖车费等高额费用;或安排公司员工捏造出借人为公司员工、债权转移等事实,以事后补填的合同、借条、收条等文书为证据,多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

2019年7月,荆州某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注销登记,上述“车贷”业务转移至荆州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继续开展。在实施上述“套路贷”过程中,逐步形成以“放贷”名义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共同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犯罪活动,谋取非法经济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触犯了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范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22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认罚的态度,应分别作出从重或从轻的处罚。

庭审历时三天,合议庭依法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展开了举证、质证、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警务保障人员各司其职,庭审等工作规范有序。因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该案将择期宣判。



文章出处: 荆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