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钓鱼不幸触电身亡 责任在谁?

发布时间:2019-02-01  访问次数:3600

    带上渔具,寻一处沟渠,挥一挥竿,享受垂钓的乐趣,但前提必须是确保生命安全,否则,乐趣就有可能变成悲剧。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6月下旬,徐某一大早来到公安县闸口镇某村的一条沟渠钓鱼,当天上午7点左右,徐某手持的钓鱼竿线不慎接触到沟渠上方裸露的电线发生触电事故,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电击伤、猝死。事发地点位于沟渠的拐角,背后是渔塘,对岸是两条乡村公路交叉点,高压线路跨越沟渠和公路,高压线最大垂弧距离地面4.83米,事发点距离地面6.5米。

    徐某的家属将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供电公司作为电力设施的经营管理者,高压导线不符合安全距离规范且没有安全警示标志,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60%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2万余元。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供电公司作为触电高压线路经营单位,对其因运营高压线路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事故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受害人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在架设有高压线的地方钓鱼具有危险性,不注意规避危险,致遭电击身亡,其自身亦存在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供电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案事故发生地的沟渠边为乡村公路,车辆、农业机械车辆能够到达,被告供电公司架设的10KV高压线距离地面的最小距离为4.83米,没有达到《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规定的非居民区的导线与地面最小距离为5.5米的规定,客观上存在过错。综合予以酌情划分,受害人与被告事故责任比例以5:5为宜。

    遂判决供电公司赔偿徐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57865.7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供电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