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5124
关于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
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执纪行为,严肃惩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组织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共产党员,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申请领取生育证生育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违反规定收养他人的超生子女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党藉处分:
(一)不符合生育条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生育子女的;
(二)违反规定多生育子女、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
(三)违反规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藉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藉处分;
(一)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二)组织、介绍、胁迫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人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打击报复计划生育违纪行为检举人或证人的;
第七条  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藉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藉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提供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
(二)实施假节育手术、出具虚假医学鉴定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开除党籍处分;给予所在单位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利用超声、染色体检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