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市区法院:“二手房第一套”如何认定?
作者: 沙市区法院 魏玖斌 发布时间:2017-05-27 访问次数:630
近日,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该案中,原告要求将合同中“二手房第二套”变更为“二手房第一套”,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原告马某某因购房需要,向被告荆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双方签订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以及借款利率,并约定原告的此笔贷款属于二手房第二套贷款(第二套房贷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基础上上浮10%)。合同签订后,原告发现每月还款利息过高,经多方打听了解,其所购房屋应属于“二手房第一套房”,于是原告就上述《借款合同》第二条“此笔贷款属于二手房第二套房”贷款利率事项与被告协商变更合同,但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其所购买的房屋属于“二手房第二套房”,不同意变更合同,因此形成诉争。
该案的关键在于借款合同中“二手房第一套”的认定问题。根据荆金管【2015】1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对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对职工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且其名下无住房的,仍执行首套房贷政策”。原告马某某购买的第一套自住住房所申请贷款本息已还清并已出售给案外人陈某某,根据荆州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的房屋登记记录,原告马某某名下第一套自住住房已失效,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时未尽到审查及告知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第四条“二手房第二套”变更为“二手房第一套”,并将贷款利率按第一套房贷款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