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1-12-16  访问次数:1370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
二、领导班子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为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民主生活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因故不能参加者,要写出书面材料,并委托有关同志在会上代读,会后由生活会主持人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本人。除上级组织派员参加外,有关人员也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
三、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和任务是:结合思想、作风、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实际,认真对照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履行工作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真抓实干,遵纪守法,艰苦奋斗、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根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四、民主生活会要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
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程序。准备: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日期和议题,应提前报告上级党组织;确定有关学习内容,组织好会前的自学和集中学习;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党组征求党内党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主持: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负责人召集并主持。
六、对民主生活会查摆出的问题,要分门别类,归档整理。属于领导班子集体的,要尽快制定整改措施,抓紧落实;属于个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属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解决;属于违反党纪、政纪,违反法律法规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七、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结束后,必须在10天内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专题报告和生活会原始记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