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分手后,曾经送过的“礼物”还能要回来吗?

作者: 徐凡淼    发布时间:2022-05-12  访问次数:485

谈恋爱闹掰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沙市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情侣分手纠纷案件,法官这样判……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古先生(化名)与汪女士(化名)通过某相亲网站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汪女士便以诚意金、购车、买房、投资办校等理由找古先生索要现金。古先生虽然觉得唐突,手头一时也拿不出这么多钱,但想着“反正这段感情也是奔着结婚去的,就不计较这些了”,便东挪西凑拿出35万余元转给汪女士。

情景模拟

【本文所载聊天记录、头像均根据案情模拟,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给我买台车吧

-买车?

——我身边的朋友都是开的豪车,不是奔驰就是宝马,你开个国产车,都不好意思停在一起!

-太好的车我买不起。

——不说保时捷,起码买个宝马吧,哪怕二手的也行。

-要多少钱?

——二十万左右吧。你打钱给我,我自己去买。

-那我只能去贷款了。

——嗯。

——我们公司股东退股了,现在效益不错,你想不想加入?

-我会支持你的事业,怎么加入呢?

——投十万块钱,给你一个总监职位。

-我现在没有钱了

——办贷款啊!我跟你介绍贷款公司的人来,你放心,贷款我自己来还。

-行吧!

就在古先生憧憬着以后的美好生活时,他以为的这段“奔着结婚去的爱情”,在汪女士那里却有“另一番解读”……

原来,在古先生与汪女士相识的这两个月时间里,他们相处的时间少之又少,汪女士曾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古先生的约会邀请,在她看来,两人相处的并不融洽,也不了解,更谈不上“定下终身”。

但古先生并不这么想,越是见不到汪女士,他就越着急,催促的次数多了,汪女士便以古先生“监控”“纠缠”自己为由,在争吵中将古先生中伤。

古先生提出与汪女士分手,并要求汪女士返还两个月间转给她的全部钱款。遭到汪女士拒绝后,古先生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古先生说,他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为前提,并以缔结婚姻、组成家庭为目的,向汪女士转账的,且35万多元已经明显超过正常恋爱交往所需花费,既然两人分手,那么要求汪女士退还也是合情合理。而汪女士则辩称,与古先生的感情破裂是因为他“有着让人难以接受的控制欲”,其中的经济往来“只不过是情侣之间的赠与,没有分手了还把钱要回去的道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古先生与汪女士建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在恋爱期间的日常生活一般性消费支出以及表达爱意的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可以认定为维持男女关系稳定发展的必要支出,故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均不应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有明确附言的,如其中一笔20万元转账附言为“我们一起走完余生”,另一笔15000元转账附言为“我们此生到老”,这两笔合计215000元的大额转账应认定为古先生是为了与汪女士缔结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转账支付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支付。在古先生与汪女士恋爱关系结束,无法缔结婚姻的情况下,汪女士已经失去了占有大额款项的合法依据,故对此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法院判决汪女士应向古先生返还各项款项共计333317.96元,并以215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分手后,曾经送过的礼物能要回吗?”

这个问题,很多情侣怕碍于情面,想问又不好意思问。但许多人,却是因为太相信所谓的“感情”而损害了切身利益。

从法律层面来看,请求返还恋爱期间转账,首先要明确的是——转账的性质是什么。

恋爱期间的转账法律关系上有可能认定为“借贷”,也有可能是“赠与”,或者婚约财产纠纷以及不当得利等。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成立的条件、适用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均有不同,导致判决结果也有所差异。

本案中古先生向汪女士转账“520元”“1314元”等款项,被认定为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但转账并附言“一起走完余生”“我们此生到老”的大额支出认定为附条件的支付,因为在双方分手后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已经不能达到,故属于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财产,应当认定是附条件的赠予,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如果一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恋爱名义,隐瞒或者虚构事实,骗取对方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经查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能构成诈骗罪。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