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系列报道:沙市区法院打出提效“组合拳”消解“案多人少”

发布时间:2018-12-26  访问次数:557

 “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这一内一外两个难题,是制约法院健康发展的突出矛盾。“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用改革创新的办法,才能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沙市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邹应斌说。

去年以来,沙市区法院在坚决落实院庭长带头办案基础上,探索推进繁简分流、民商事案件诉前调解和快速裁判、简易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改革,努力从体制机制上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着力提高审判质效。

深化改革、主动创新,沙市区法院过去突出的“案多人少”矛盾正在消解。今年元至11月,沙市区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560件,结案4832件,同比分别上升10%23%,员额法官人均收案达184件,人均结案135件。

 

院庭长带头办案 当好“领头雁”

今年元至11月,沙市区人民法院新收执行案件1677件,结案1501件,执结率89.5%5名执行法官人均结案300件。这是该院执行局交出的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高质量答卷。

“案多人少”却实现了执结高效率,源于沙市区法院干警积极履职的责任和担当,源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积极创新释放的生产力。

面对“案多人少”压力,院、庭长当仁不让,回归审判一线,做好示范标杆、当好“领头雁”,提高审判质效。

去年5月,院长邹应斌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件和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并当庭宣判。由此,拉开了沙市区法院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大幕。

员额制法官改革以来,沙市区法院积极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制度约束、完善考评机制等措施,充分发挥院、庭长审判职责,让优质审判资源回归审判一线,使院、庭长开庭审案成为常态。今年元至11月,沙市区法院院、庭长办案占比44.83%

院、庭长办案还原了院、庭长行政职务下的法官本色,他们带头主办涉诉涉访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仅有效缓解了案件激增的压力,还言传身教、典型示范,激发全院法官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化解民商纠纷 调解速裁“加速跑”

今年元至11月,沙市区法院调解速裁中心收案633件,结案451件,有效减少流入审判环节案件数,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这是该院消解“案多人少”矛盾的又一有力举措。

在沙市,民商事案件几乎占到了法院新收案件量的五分之三。去年5月,沙市区法院探索实行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制度,大力化解民商事矛盾纠纷。

进门立案,分流员会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因素,确定案件是否转至调解中心通过非诉程序化解、或转至速裁中心及时审理,或适用特别程序、普通程序,确定业务庭承办。“相较于普通程序6个月的审理期限,无论是诉前调解,还是快速裁判,都能大大减轻当事人时间上的诉累。”立案庭庭长胡超军说。

在调解中心,除了以法官为主导的诉前调解,还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与市保调委、市医调委等行业调解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合作关系,进行第三方调解。一般情节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民商事纠纷,快则三四日,慢则十天半月就能调处完毕。

在速裁中心,法官对相对简单、能够快速审理的案件进行裁判,新收案件平均20天内就能基本审结。

沙市区法院实行繁简分流、调解速裁,实现了从源头加快案件“新陈代谢”,带来了民商事纠纷化解“加速跑”,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轻微刑事案件办理 开通“高速路”

今年8月,副院长王绍军担任审判员独任审判一起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肇事案件,在严格法定程序、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无异议且当庭认罪的基础上,当庭宣判,整个庭审仅用了17分钟。

近年来,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呈下降趋势,但刑事案件总量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不断攀升。如何运用更优化的审理程序化解该领域“案多人少”矛盾,沙市区法院坚持改革创新,全力推进简案快办改革,开通轻微刑事案件办理“高速路”。

对内,规范管理——今年初,建立简案快办案件立案移送“绿色通道”,实现当天立案、当天移送、当天分案,全面提升办案效率,并在大幅度简化庭审程序的同时,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选择适用程序、获得法律援助等各项权利,实现“简程序、不减权利”。

对外,凝聚合力——5月,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简易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机制,与司法行政部门就简易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工作时限、非监禁刑执行交接工作机制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确认。

    今年以来,沙市区法院适用简案快办程序审结轻微刑事案件 156 件,占同期新结刑事案件总数40.62%。沙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开勤为这一创新举措点赞:“简案快办有效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取得了积极成效。”


文章出处: 沙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