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中院发布3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4年全民反诈集中宣传月的主题是“警惕诈骗新手法,不做电诈工具人”。
为进一步提升群众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积极营造全民反诈、全社会反诈的浓厚氛围,守护好群众的“钱袋子”,荆州中院选取3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贺某某利用电信网络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中旬,身处缅甸的李某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某(已判刑)联系要其找人架设“机房”(含2台GOIP设备、1台电脑),张某某遂找到辛某(已判刑),辛某表示同意。2020年7月初,辛某遂与李某某联系,李某某让辛某寻找场所、人员运行GOIP设备,承诺每台GOIP设备运行一天给辛某16000元钱,并安排被告人贺某某负责财务和在QQ工作群内发送更换电话卡的指令。具体操作方式为:操作人与李某某、辛某等人利用QQ群,在群中按照李某某、辛某等人指示,将GOIP设备和笔记本电脑通电通网,将大量的电话卡插在GOIP设备上,并将“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在电脑中打开,待软件登录界面出现“本机识别码、本机验证码”等字样后,操作人拍照发在QQ群内,李某某等人再将验证码发给诈骗团伙,后诈骗团伙通过登录“向日葵”远程控制软件对GOIP设备进行控制,用插在该设备上的电话卡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2020年7月26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被告人贺某某明知该诈骗团伙通过上述GOIP设备拨打电话以冒充网购客服退款、谎称消除征信记录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仍积极参与通过内部工作群对设备操作人员下达指令,并受李某某指使向操作GOIP设备的人员支付工资和相关费用,参与实施诈骗64起共计骗得人民币232.06952万元。被告人贺某某获利5000元。
二、裁判结果
松滋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行为,仍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参与诈骗64起,诈骗金额232.0695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诈骗罪中,被告人贺某某与他人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系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酌情从重处罚;多次实施诈骗,量刑时应予考量;贺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松滋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贺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被告人贺某某违法所得5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暂扣款中依法处理。
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假冒客服退款、消除征信、查询信息等手段,是电信诈骗犯罪里常见手段,诈骗分子利用人们贪婪、好奇、恐慌等心理,通过发送链接等方式,诱骗受害者提供个人信息、支付信息等,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甚至可能引发家庭纠纷、自杀等社会问题。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便宜,受大损失,收到不明人员发送的信息、链接时,请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保持警惕,擦亮双眼,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
案例二:王某某等提供银行信用卡转移诈骗资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8月14日,经陈某(另案处理)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取报酬,明知他人通过银行卡转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其中国工商银行卡收款,并按要求分次取现共计人民币5万元交给上线,经核实,该卡流入涉诈资金人民币5万元。王某某又介绍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提供银行卡给陈某取现。同日,陈某某提供其中国建设银行卡收款,并按要求分次取现共计5.36万元交给陈某,经核实,该卡流入的5.367506万元系被害人刘某某被他人电信诈骗的资金。次日,李某某提供其中国农业银行卡收款,并按要求分次取现共计6万元交给陈某,经核实,该卡流入涉诈资金6万元。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分别获利3000元、3000元、2500元。
二、裁判结果
荆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从宽处罚。
综上,荆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判决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
2.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3.被告人陈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4.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分别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5.对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5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
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呈不断增长趋势。为非法获取利益,下游犯罪分子将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提供给上游犯罪分子转钱、套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呈现新特征,由传统的为盗窃、抢劫等犯罪销赃,转变成为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转移赃款。本案的被告人明知他人通过银行卡转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款取现,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共同犯罪。人民法院依法打击该类涉电信诈骗案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潘某利用手机帮助他人实施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在校大学生。2023年7月4日,潘某在网络上找暑期兼职工作时,通过微信与昵称为“小小”的人联系,对方提出让潘某使用两部手机帮助拨打电话,对方按通话一个小时300元的标准支付报酬,并给潘某发送了一张载有工作步骤和流程的图片。次日10时许,潘某在其笔记本电脑登录“小小”提供的QQ号后,使用其名下中国联通的电话号码拨打对方提供的商户电话号码。潘某在拨打的电话接通后,将打开免提的手机靠近已登录QQ的笔记本电脑话筒,让电信诈骗人员通过QQ语音,假冒消防大队以订购商品的噱头骗取商户财物。经查,潘某使用的手机号码,共拨打诈骗分子提供的商户电话170个,其中商户罗某、马某分别被他人以假冒消防大队购买商品的方式骗取136000元、35000元。潘某在其手机号码被暂停服务后,要求“小小”给其结算佣金,“小小”随即在QQ上将潘某拉黑,未支付佣金。
同月7日,潘某在中国移动公司又申办新的手机号码,并在网上与昵称为“哇撒打发”的网友联系后,采取前述同样方式,使用其手机和电脑登录QQ,拨打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至同月9日,潘某使用移动公司的手机号共拨打商户电话50个。潘某通过微信红包、支付宝非法获利378元。
二、裁判结果
监利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帮助,并致被害人被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节并结合社矫机关的评估意见,对被告人潘某依法可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监利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潘某判决如下:
1.被告人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被告人潘某退缴违法所得三百七十八元,由监利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本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在校大学生虽然已成年,但社会阅历不够,辨别能力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在网上接触到各类广告引诱,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随着时代的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率逐步上升,不少在校学生参与此类犯罪被判处刑罚。作为新时代的在校生,应当提高防范意识,不心存侥幸,不能知法犯法,以免因涉嫌犯罪留下终身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