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发布时间:2011-12-02  访问次数:3957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人民法院司法的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公平正义职能放在科学发展的目标中去研究部署,进而推动社会实现全面、动态、可持续的稳定和谐,是人民法院重要的任务。执行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和指导,用发展的观点来指导和衡量执行工作。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转变执行工作理念 
    由于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和形势的复杂化,利益冲突、社会冲突加剧。这是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带来的必然结果。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执行难”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分析“执行难”形成的复杂原因,笔者认为,执行理念的陈旧和落后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决好执行理念问题,应当成为执行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是要树立执行程序合法意识。近年来,我院针对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解剖,采取对策,先后出台了执行风险告知、限期执行、提级指定执行、执行救助、执行督查、执行案件回访等制度,制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公告督促执行、案件办理时限的规定,完善了执行听证、执行案件监督、办案质量评查等制度,规范了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建立了被执行财产评估、拍卖、变卖工作规程,明确了案件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条件与程序。涉及流程管理、执行公开、执行规范、执行监督、绩效考评五大类共28项,强化了对执行过程、方式方法及绩效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再是进一步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主要是加强了对执行资金和物品的管理,我们出台了<<关于加强执行资金物品管理的规定>>和<<关于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规定>>从执行物品评估拍卖机构的选择、评估拍卖程序启动、执行物品管理、执行资金支付程序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杜绝暗箱操作和不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二是树立执行措施穷尽意识。“执行难”现象尽管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问题,但作为人民法院来讲,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还应当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和尊严。如自今年清积活动开展以来,我们两级法院特别注意针对不同案件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有执行能力,但隐匿财产的予以公示,通过悬赏举报查明其财产后执行,对有能力执行,而故意拖延执行者,采取张贴公告悬赏,限制高消费和出国、出境等措施,充分发挥威慑作用,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执行的,中院果断采取提级、交叉、指定执行等措施。对有执行能力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依法坚决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开展活动以来, 中院对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28 件,指定执行41 件,安排交叉执32件,使一批久执未结的难案得到执结,收到了好的执行效果。
    三是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基本要求也同样是利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执行工作中,要时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做到法律至上,公平公正,不为人情所惑、不为恐吓弯腰、不为金钱所动,为人民撑起一片公平正义之天。我们在执行中积极倡导执行和解结案,努力以和谐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如我院执行的陈清平申请执行沙市客运中心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此案诉讼阶段已历时十年,申请人多次赴京省上访,省市领导也多次批示要迅速妥善处理。在执行中,双方对立情绪很大,申请执行人要求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为特困企业,经济效益不好,下岗职工生活困难,如强制执行,可能诱发新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我们一方面积极做申请人的工作,建议其面对现实,降低要求,另一方面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言明利害关系,强调法律的严肃性,同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经我院近十次的做双方工作,但在赔偿金额上双方尚有二万元差距,不能达成和解协议,后经再次作工作,双方各让步五千元,法院以司法救助金形式解决一万元,双方终于签订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从而使该宗从诉讼起历时十年余久的执行难案得以圆满解决。
    二、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执行工作实践 
    近年来,我国的执行工作改革实践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党中央[1999]11号文件下发以后我院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实践,围绕执行工作管理、执行体制改革、执行方式方法创新以及执行工作运行机制的完善,进行了大胆尝试,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和监督,按照规范执行、保障有力的要求,实行管案、管事与管人相结合,执行工作的精细化管理程度进一步提高。
    一是狠抓执行工作“五分离”,完善工作流程。去年以来,我院结合执行工作特点,从社会普遍关注、容易滋生腐败的环节抓起,进行了执行工作“五分离”:一是立案、审判与执行分离。二是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按照执行权分权运行、相互制衡的原则,实行执行裁判权和执行实施权分离的改革,由执行庭行使执行裁判权(裁定权、命令权、决定权),由执行局行使执行实施权,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工作。两个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2006年,中院为进一步完善制约机制,出台了《执行案件实施和裁决流程管理办法》,为防止和杜绝随意执行、简单执行、违法执行提供了制度保障。三是执行机构与评估拍卖事务分离。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流程管理规定》,从评估与拍卖机构的选定、评估与拍卖的工作流程、拍卖的实施与款项的流转等方面进行规范,杜绝“暗箱操作”。委托评估拍卖等事务一律由司法技术处负责,执行局和执行人员不得自行委托评估拍卖。四是执行实施与执行监督分离。五是执行机构与执行款物分离。出台了《执行款物管理规定》,明确执行款的收取与划转统一由本院司法行政处负责。
    二是加强了对案件的进度全程监督。一是统一收案、分案。执行案件从立案庭分流到执行局后,由局长统一收案,再根据顺序分配确定承办人,避免执行人员私自领案。二是将所有案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详细登记各种案件信息,随时跟进录入执行流程中的新信息,直至案件报结。三是案件台帐管理。以每个案件为单元,记载案件的基本情况、承办人、执行进度、执行款物的流转与收付,实时反映最新信息。四是案件执行进度实行“月报卡”管理。执行法官按照《执行案件月报卡》规定的内容,每月填报执行结案数与标的额,局(庭)长审核确认后,记入执行案件台帐。五是对存量案件实行数据库管理。分“在执未结案件”、“中止执行案件” 和“发放《债权凭证》案件”三类。数据库内的数据实行动态管理,每月进行一次数据更新。
    三是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在抓好自身案件执行的同时,近二年来,中院还加大了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主要方面,首先是加强对案件的执行监督。先后出台了《关于民事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关于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规范两级法院的执行行为。在全市建立立案庭跟踪管理执行案件和执行期限预警制度,防止久拖不执、久执不结。对执行措施的采取与解除,涉案款物的保管、变价与收付,执行中止、终结与暂缓执行的决定与恢复等关键环节实行严格审批。对当事人反映、申诉的基层法院涉及执行异议的审查与处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以及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行为,中院通过指令纠正、直接纠正、限期执行、提级执行等方式加大监督力度。再就是推行对执行工作的绩效考评。我们修订了《办案质量评查办法》,从立案、执行过程、执行案卷、执行法律文书等方面细化了质量标准,采取“四查”制,实行量化考评,对执行程序与实体处理、诉讼文书与案卷装订进行定期评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成为全市执行案件规范化、标准化办案操作规程,为追究办案差错责任确立了统一尺度。制定了《全市基层法院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开展全方位的检查和考评,按考评结果进行综合排名,以此作为加强执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四是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内外监督制约机制。 在对外上主动将执行工作置于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之下,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等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专人办理,及时回告,发现错误立即纠正。2006年以来,我院共收到市人大交办、转办涉及执行工作的函件29件,已全部办结并作了回复,受到人大常委会的好评。对内上,为了进一步加大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力度,2006年以来,我们出台了<<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回访制度>>并在执行工作中实行纪律作风监督卡制度,规定每一个执行案件都必须由承办人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纪律作风监督卡,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根据该卡上的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向法院管理、纪检监察部门评价、反映、举报执行人员在审判作风和司法廉洁方面的问题,通过强化对执行权力的监督制约,全市法院执行队伍违法违纪举报,重大责任事故明显减少。
    三、以科学发展观检验执行工作成效 
    回顾近年来的我院执行工作实践,由于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衡量和检验,我院执行工作取得了显著变化和成效:一是案件执结率和标的额到位率逐年提高,我们注重交办督办案件和执行信访案件的办理,我们设置专人办理这类案件,设立执行信访案件台账,对符合执行条件的,及时列入清理执行范围, ,不符合执行条件的,耐心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和回复,确保不发生重信重访和赴省进京非常访。目前,我院涉执信访大幅度减少,上访、重访基本息访,执行效果明显好转。,
    二是在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归口管理上有所突破。目前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格局基本形成,主管院长、执行局长亲自部署并直接参与重大执行活动,研究和解决疑难、复杂案件,搞好法院内外部的协调与协作已经形成了制度;领导包案的清案工作机制在全市法院普遍推广,做到了定案、定人、定期限、定奖罚,做到随时掌握进度并及时通报;对重点地区、重点案件,加强了重点督办,对消极执行、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进行了公开通报。中院做到了随时掌握情况、不定期督促检查。
    三是在发挥综合治理执行难新格局的优势上有所突破。在执行工作中,全市法院做到了主动、积极向党委汇报,发挥好党委的领导作用,发挥好人大监督、政协支持和政府的参与作用,通过解决执行难联席会议或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等形式,加强了与公安、工商、土地、房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改善了执行环境。对以暴力抗拒执行者,及时商请公安、检察机关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干扰执行的少数“骨头”案件、“钉子”案件,专题向上级法院和市委汇报,坚决排除干扰和阻力,达到了执行目的。
    四是在规范执行行为上有所突破。中院近几年制定的执行工作制度在全市法院产生了积极影响,各基层法院纷纷效仿、落实,也结合本院实际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我们在清积工作中进一步强化了依法执行的观念,强调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特别对在清积中案件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的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明确要求分管院领导和执行局(庭)长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认真把关,要从抓执行卷宗规范、抓执行裁判权与实施权的分离,抓执行规范着手,不断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目前,执行工作管理机制日益完善,逐步实现了管理的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了执行工作的良性运行。
    2009-7-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