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杆拉线“吃人” 谁担责?

发布时间:2018-11-29  访问次数:910

在自己家的田地干活儿,不小心触碰到了通信线杆的斜拉拉线,结果触电身亡,谁的责任?近日,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20177月,公安县章田寺乡某村的袁女士在自家房屋附近水田挖饮水沟时,左手触碰到田里通信线杆的斜拉拉线,不幸被电流电击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袁某是因电击致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袁女士的家属悲痛万分,遂将国网公安供电公司和电信公安分公司告上法庭。

据悉,事发地电信公安分公司所有的通信线杆2002年以前即已建成,20161123日前完成铜缆线改光纤线工程。袁女士触电斜拉拉线临近的输电线路为380V低压线路,属国网公安供电公司所有并负责维护,20176月完成电网改造。经现场勘验,国网公安供电公司所有的输电线路和电信公安分公司所有的通信线路,存在多处线路交越和同杆搭挂的现象。

公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造成袁女士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相临、交越的国网公安供电公司输电线路强电侵入电信公安分公司通信线路,袁女士在触碰本不应该带电的电信公安分公司通信线杆斜拉拉线时导致死亡。二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被告国网公安供电公司输电线路的危险性远大于被告电信公安分公司通信线路的危险性,且被告国网公安供电公司作为后建方,在未经过先建方同意并签订交越、搭挂安全协议书,落实保护措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即施工,导致安全隐患并致事故原因不明,酌定国网公安供电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电信公安分公司没有加强注意,主动作为,避免损害的发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安县供电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245986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分公司按照20%的责任比例赔偿61496.5元。一审后,该案上诉至荆州中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文章出处: 公安县人民法院